辛某的家屬認為,辛某之死,任某及緱某等人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事后,經(jīng)富縣公安局張村驛派出所多次協(xié)商無果。2024年5月,辛某的家屬將新郎任某及緱某、劉某、司某某、曹某某、杜某起訴至陜西省富縣人民法院,請求賠償各項損失1383905元。判決書顯示,事發(fā)時,辛某最小的孩子才2歲多。
新郎任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辯稱,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用餐時沒有人勸其喝酒,是受害人自己喝酒過量導致跌倒。由雙方親屬任某某將辛某安全護送回家,并和辛某父親將其送到房間讓其休息。辛某長達12小時無人精心照顧,未被及時發(fā)現(xiàn)并采取措施,失去了最佳搶救時間。任某還認為,辛某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對自己的酒量有足夠的認識,也應該意識到醉酒后產(chǎn)生的嚴重后果。案外人任某某系雙方親戚,看到辛某喝多后將其送回家中,交給其父親照顧,他已盡到幫扶、照顧護送義務。
法院查明,辛某與任某系同學關(guān)系,其他人與辛某并不認識。法院認為,婚宴并非群眾性活動,屬于個人事務。被告是否承擔責任應以其是否存在過錯為前提。本案中,辛某作為成年人對自己的行為有辨別和控制能力,對喝酒可能造成的自身傷害應該有預見,席間飲酒其主觀上存在重大過錯,應當承擔90%責任。被告劉某、司某某、曹某某、杜某均未同意辛某的邀請參與喝酒,也未進行勸酒,對損害事實不具有任何過錯,不應承擔侵權(quán)責任。被告任某作為婚宴主家,在辛某醉酒后委托其堂哥將辛某送回家中,并未向其家人告知其醉酒具體情況,未盡到合理的注意及照顧義務,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庭后,原告與被告任某家屬自愿達成賠償協(xié)議并已全部兌現(xiàn)。被告緱某在接受辛某喝酒的邀請后,二人開始碰著喝,緱某作為共同飲酒人,放縱飲酒,對辛某的飲酒行為沒有勸阻,亦應承擔10%的賠償責任。
綜合該案現(xiàn)有證據(jù),不能證明被告劉某、司某某、曹某某、杜某對辛某的死亡存在過錯,故原告請求被告劉某、司某某、曹某某、杜某承擔賠償責任不予支持。原告請求被告緱某、任某承擔賠償責任的主張予以支持。2024年12月10日,陜西省富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緱某承擔各項損失1383905元的10%,即138390.5元;駁回原告對被告劉某、司某某、曹某某、杜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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