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人聚餐飲酒后,小明和小濤共同乘車回家,在小區(qū)門口發(fā)生交通事故導致小明身亡。近日,北京石景山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小明與小濤飲酒后一起打車回小濤家,小明在小區(qū)門口下車躺在馬路上,小濤未制止,保安發(fā)現(xiàn)后也未及時采取措施。隨后其他車輛駛出小區(qū)與小明發(fā)生交通事故致其死亡。交警認定小明和事故車輛為同等責任。獲得車輛保險公司賠付后,小明父母起訴小濤及小區(qū)物業(yè)公司。最終,法院判決小濤承擔20%的責任,物業(yè)公司承擔10%的責任。
某天,小明與小濤等人在飯店聚餐,席間飲用白酒若干。聚餐結束后,小明與小濤一同打車前往小濤家。到達小區(qū)門口時,小明自行從后門下車,小濤并未制止,并示意車輛駛入小區(qū)。小區(qū)保安發(fā)現(xiàn)小明躺在馬路上,但僅步行靠近并停留,期間還與他人溝通并用手指向小明。隨后,另一車輛駛出小區(qū),與小明發(fā)生交通事故,小明當場死亡。經交警認定,小明和事故車輛為同等責任,車輛保險公司賠付了交強險及50%責任的三責險賠償責任。小明家屬訴訟至法院,要求小濤及其他同飲人、物業(yè)公司及保安支付剩余未獲賠償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
法院審理認為,小明的死亡系多因一果,主要原因是交通事故所致。物業(yè)公司作為安保服務提供者,其保安在發(fā)現(xiàn)小明倒地后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對小明之死負有一定責任。小濤作為飯局參與者,對小明的飲酒情況應有一定認識,且共同離開回到住處,應對醉酒后的小明產生照顧、護送和救助等注意義務。小濤在小明下車后自行回家,未盡到照顧、護送義務,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同時,小明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對其身體狀態(tài)、自身酒量以及過量飲酒可能引發(fā)的危險后果有所認知,對其自身損害后果也有一定過錯。無證據證明其他同飲人存在強行勸酒、逼迫喝酒情形,且知悉小明與小濤一同回家,故不承擔責任。
法官提示,聚餐飲酒是日常生活中的常見行為,屬于社交層面的情誼行為,法律不應過度干預。對于共同飲酒產生的侵權責任,共飲者之間負擔的安全注意義務應在合理范圍內。共飲人無強行勸酒、灌酒等行為,且盡到合理照顧提醒義務的,一般無需擔責;對于同乘回家的共飲人,因同乘行為產生照顧、護送和救助等注意義務,若未采取必要措施導致共飲人死亡,可能承擔侵權責任。成年人應始終是自身安危的第一責任人,在聚會飲酒等社交活動中應當謹慎把握行為尺度,審慎評估可能的風險,切莫因疏忽大意或過度自信造成嚴重的損害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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