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學生在校期間扎、咬其他同學,老師在班會上要求他當眾道歉。該學生的家長對此不滿,將學校告上法院,要求賠償兩萬元。法院最終認定,老師的行為屬于正常行使教育懲戒權,駁回了家長的訴求。
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了一系列涉校園管理民事糾紛典型案例,其中就包括這個案例。最高法強調,學校承擔著立德樹人的根本任務,法院依法支持和維護學校的正常教學管理行為。
具體案例中,李小某是一年級學生,在校期間有扎、咬其他同學的行為。老師在放學時與家長溝通,并在班會上讓李小某向同學道歉。由于李小某態(tài)度不誠懇,老師再次要求他鄭重道歉。李小某的監(jiān)護人認為老師的處理方式不當,導致孩子心理受到嚴重傷害,無法正常返校。多次交涉無果后,家長將學校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損失兩萬余元。
審理法院認為,老師批評并要求李小某向同學道歉的行為屬于教師正常行使教育懲戒權,現(xiàn)有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學校存在超越或濫用教育懲戒權的情況,因此駁回了家長的訴訟請求。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十九條,學校對受教育者有實施獎勵或處分的權利。2024年8月26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弘揚教育家精神加強新時代高素質專業(yè)化教師隊伍建設的意見》也規(guī)定,要維護教師的教育懲戒權,支持教師積極管教。教育部發(fā)布的《中小學教育懲戒規(guī)則(試行)》第八條明確,教師可以當場實施“責令賠禮道歉、做口頭或者書面檢討”等教育懲戒措施。
最高法認為,本案中老師要求李小某向同學當眾賠禮道歉并未超出合理的教育懲戒措施范疇。這一判決對于支持并保障學校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職責,規(guī)范各方行為具有重要的示范意義。
一名學生在校期間扎、咬其他同學,老師在班會上要求他當眾道歉。該學生的家長對此不滿,將學校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兩萬元。法院認定老師的行為屬于正常行使教育懲戒權,駁回了家長的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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