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在明當選韓國總統(tǒng)后,韓國左右兩派的爭斗愈發(fā)激烈。他明確表示要“終結內亂”,并提出對國民力量黨進行特別檢察。他質問為何國民力量黨的大部分國會議員沒有像共同民主黨議員那樣參加否決尹錫悅的會議,并認為這構成“違憲共謀”。李在明還指出,國民力量黨拒絕對彈劾尹錫悅投贊成票等同于“默許政變”,構成“系統(tǒng)性違憲”。
尹錫悅已被憲法法院裁定違憲,針對他的刑事審判正在進行。李在明表示,如果尹錫悅被判終身監(jiān)禁,不應被特赦。這意味著打破了韓國右翼總統(tǒng)進監(jiān)獄后會被后續(xù)總統(tǒng)赦免的政治慣例。一旦判決生效,尹錫悅將在監(jiān)獄中度過余生。
根據韓國法律,如果開始對國民力量黨進行特檢,該政黨可能面臨解散的風險。此前,國會曾多次通過針對尹錫悅妻子和戒嚴相關的特檢法,但均被尹錫悅及其支持者否決。然而,隨著李在明上任,推動此類特檢變得順理成章。
韓國憲法第111條賦予了憲法法院解散一個政黨的權力。如果一個政黨的目標或行動有悖于國家基本秩序,政府可以在國務會議決定下請求憲法法院解散該政黨。歷史上,2014年憲法法院曾以8比1的投票結果,裁定激進的左翼小黨——統(tǒng)合進步黨違憲并解散。當時,統(tǒng)合進步黨的核心人物李石基因立場親北、拒唱韓國國歌等行為被認定違憲。
李在明現在要把國民力量黨作為調查對象,并指控韓德洙、崔相穆等人屬于“內亂同謀”。他認為大多數國民力量黨所屬議員未出席旨在解除戒嚴的緊急會議,也未支持彈劾尹錫悅,這可以被視為對戒嚴的支持。然而,這種觀點忽視了國會議員的基本權利,他們有權選擇是否出席會議及如何投票。這些行為本身并不構成違憲。韓國憲法第45條規(guī)定,國會議員不因在國會中的發(fā)言和表決而在國會外負責。
盡管如此,考慮到韓國政治的戲劇性和激烈競爭,以及制度設計中的某些不合理因素,李在明政府提請憲法法院解散國民力量黨的可能性依然存在。李在明的強硬姿態(tài)表明,他不僅意圖徹底清算前任的錯誤,更欲重塑韓國的政治版圖。他的目標不僅是讓尹錫悅“牢底坐穿”,更是要直接摧毀親美右翼勢力根基,把國民力量黨所有國會議員全部“連根拔起”。
隨著韓國第21屆總統(tǒng)選舉進入白熱化階段,共同民主黨候選人李在明的一番言論再次點燃輿論戰(zhàn)場
2025-05-29 19:57:16李在明基本鎖定大選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