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歲男子提離婚被妻子要求凈身出戶 逃債行為被判無效!一名男子在離婚時自愿放棄所有財產,但這一行為被法院判決撤銷。2021年3月,楊某駕駛的半掛牽引車將騎車的石某撞倒,導致石某一級傷殘。交管部門認定牽引車負全責。由于賠償問題未能協(xié)商一致,石某于2022年7月向法院提起訴訟。經過一審和二審,最終法院判決楊某需賠償石某約70萬元。
2023年1月,石某申請強制執(zhí)行,卻發(fā)現楊某名下無可供執(zhí)行的財產。隨后,石某得知楊某與妻子吳某在2022年8月29日即一審判決后的第5天辦理了離婚手續(xù),并約定共同所有的房產及存款全部歸吳某所有。于是,石某再次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楊某與吳某離婚協(xié)議中關于財產處理的部分。
法院審理后認為,楊某明知自己需承擔賠償責任,在判決書尚未生效的情況下,通過離婚將共有財產轉移給吳某,導致石某的債權無法實現。因此,法院支持了石某的請求,撤銷了楊某與吳某離婚協(xié)議中涉及財產分割的部分。
債務人通過離婚、無償贈與或低價轉讓等方式逃避債務的情況并不罕見。從法律角度看,如果這些行為導致債權人無法追回債務,債權人有權依法行使撤銷權,要求法院撤銷相關財產轉移行為。債權人行使撤銷權需要滿足兩個條件:一是債務人在轉移財產前,債權人已經合法持有債權;二是債務人的轉移行為確實導致債權人的債權無法實現。此外,債權人必須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
現實中,債權人往往難以獲得債務人轉移財產的具體線索,這成為行使撤銷權的主要障礙。例如,如果石某不知道楊某離婚凈身出戶的事實,就無法行使撤銷權。因此,在民間借貸或商業(yè)交易中,債權人應提前收集并了解債務人的家庭情況和財產狀況,以便在發(fā)生糾紛時能夠找到行使撤銷權所需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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