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修訂三審稿還規(guī)制了校園欺凌行為:“實施學生欺凌,有毆打、侮辱、恐嚇等行為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采取相應矯治教育等措施?!泵鞔_把學生欺凌納入治安管理處罰范疇,能夠彌補此前在治安管理領域對學生欺凌的管理處罰局限。從以往案例來看,大量學生欺凌行為如輕微毆打、長期辱罵、網(wǎng)絡侮辱、輕度恐嚇等,無法構成故意傷害罪或尋釁滋事罪等,但又遠超普通學生摩擦,屬于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guī)制范疇。但是治安管理處罰法缺少對應條款,只有當學生欺凌造成實質性身體傷害,公安機關才可能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中“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等條款對施害者進行處罰,這導致對學生欺凌處罰陷入不力困境。
此次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明確將學生欺凌定性為違法行為,對施暴者、潛在施暴者、旁觀者、學校、家長都傳達了強烈信號:學生欺凌不是小打小鬧,而是不可碰觸的法律底線。此外,公安機關介入、調查、處罰此類學生欺凌行為,也有了更清晰的法律授權和職責指向,提升治理效率。
草案規(guī)定“學校不按規(guī)定報告或者處置嚴重學生欺凌的,責令改正并建議有關部門對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分”。學校在防治學生欺凌中具有核心作用,強調其法律責任至關重要。教師和管理人員接觸學生時間最長、距離最近,理應是學生欺凌的第一線發(fā)現(xiàn)者和響應者。但在現(xiàn)實中,部分學校因學生欺凌事件處理難度大、害怕影響聲譽或考核而存在瞞報、淡化處理甚至掩蓋問題的傾向,導致欺凌長期化、升級化。此次草案與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九條的規(guī)定相銜接,對嚴重的欺凌行為,學校不得隱瞞,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報告,并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處理,且對不報告、不處置的責任人予以處分,是強有力的倒逼機制,督促學校正視問題。學校及時準確的報告,是公安機關、教育主管部門、心理服務機構介入的基礎。缺乏學校的第一手信息和前期行動,這些機構也會干預滯后,導致干預效果打折。此條修訂明確了校方疏于職守將直接承擔法律責任,強調了校方不僅是教育者,也是保護學生免于同伴侵害、維護校園公共安全的責任主體。
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于6月27日由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將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修訂草案三審稿提出,對特定情形下可拘留未成年人的年齡下調至14歲,引發(fā)外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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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6 15:26:14人在車里就不算違停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