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日,甘肅天水市麥積區(qū)衛(wèi)生健康局通報了一起事件。7月1日,當地市場監(jiān)管局和公安分局接到群眾反映后,發(fā)現某幼兒園違規(guī)使用添加劑導致部分幼兒血鉛異常。相關部門迅速成立聯(lián)合工作組,開展流調溯源、醫(yī)療保障及調查處置等工作。
目前,對血鉛異常幼兒的醫(yī)治、營養(yǎng)干預和心理疏導工作正在有序進行。涉事幼兒園負責人已被立案偵查,相關部門也將被嚴肅追責。其他相關調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指出,幼兒園負責人可能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或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如果幼兒園使用的添加劑超出允許使用的范圍或超過最大使用量,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則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若使用的是法律禁止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則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此類物質的食品的,將面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處罰。供應商明知添加劑可能危害人體健康仍提供相關物質,可構成共犯。
在責任劃分上,幼兒園負責人通常是主犯,實施了直接導致危害結果發(fā)生的行為。添加劑供應商一般是從犯,為犯罪提供了幫助,在量刑時可依法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監(jiān)管部門若存在瀆職行為,如未定期檢查或接到舉報后不作為,相關人員可能面臨行政問責和刑事問責。行政問責方面,相關責任人員可能會受到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處分。刑事問責方面,若瀆職行為情節(jié)嚴重,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可能構成玩忽職守罪,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家長有權起訴幼兒園和添加劑供應商,要求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yǎng)費、殘疾賠償金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幼兒因鉛中毒導致永久性認知障礙,有可能支持終身賠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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