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至2024年2月,李某和李某國先后騙取曹某、申某、范某、趙某四人財物共計101萬元,最短騙婚周期僅為14天,最高詐騙金額達(dá)33萬元。為掩蓋真相,李某在河南省開封、漯河、周口三地與被害人“周旋”,拖延結(jié)婚事宜。
2024年3月15日,鹿邑縣公安局對該案立案偵查。經(jīng)鹿邑縣檢察院提起公訴,12月30日,法院以詐騙罪分別判處李某有期徒刑十二年、李某國有期徒刑十一年,各并處罰金。李某不服判決,稱對詐騙曹某的犯罪事實和詐騙數(shù)額有異議,提出上訴。面對李某的辯解,辦案檢察官認(rèn)真梳理審查案件,調(diào)取證據(jù)鏈,理清作案時間,進(jìn)一步明確詐騙金額和犯罪事實。雖然李某和曹某共同生活時間較長并舉辦了婚禮,但她隱瞞已婚育的事實,在2023年5月與曹某訂婚后又于7月與申某訂婚,在11月與曹某舉辦婚禮后又于12月與范某訂婚。這種維系多線婚戀關(guān)系的行為具有明顯的欺詐性,符合詐騙罪隱瞞事實、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特征。李某用彩禮錢給曹某購買部分家具和車輛,是贓物的處置問題,不能否認(rèn)詐騙事實的存在。近日,二審法院經(jīng)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