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肖某某被調查期間承認了受賄。辦案人員調查發(fā)現(xiàn),戴某案發(fā)前曾以女友劉某、其他家人的名義,用傳銷資金購買了2000多萬元的分紅型保險。這筆非法資產以及戴某在某礦產公司股份,并未隨案移交和追繳。
2023年,肖某某因涉嫌在這起傳銷案中受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被黃岡市英山縣人民檢察院移交起訴,目前尚未宣判。知情人蔣云介紹,這是因為戴某的保險資產未隨案移交、未被追繳的問題出現(xiàn)責任認定分歧。肖某某指控,是時任專案組組長、溫泉分局刑偵大隊長陳某某刪除起訴意見書中保險資產信息,未將保險相關資料入卷。
由此,陳某某被調查,因傳銷案中涉嫌濫用職權罪被起訴。
而法官廖某因受賄罪,2024年已被英山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受賄的20萬元上繳國庫。
刑偵大隊長一審不構成濫用職權因債務糾紛案徇私枉法獲刑三年
2025年1月,英山縣人民法院對陳某某作出一審判決,其中涉及兩項罪名。
英山縣人民檢察院指控,陳某某曾帶領民警到北京的保險公司,調取戴斌用2500萬元傳銷資金購買保險的證據(jù),但在案件刑事訴訟過程中,未依法將該證據(jù)隨案移送,導致2500余萬元違法所得資金未被依法追繳;2019年陳某某調離時,才將相關證據(jù)與其他資料一起打包交給分局內勤保管,直至案發(fā),導致國家利益重大損失。由此,陳某某構成濫用職權罪。
肖某某證言,他負責起草向檢察院移交的移交意見書,陳某某負責審批;因未參與保險資金調查,他起草的文書中沒寫保險相關內容;陳某某作為審批人,應該審查出問題并增加這部分內容。
辦案民警證言,從保險公司凍結戴某保險資金后,陳某某讓他將相關資料交肖某某,肖某某不收,后交給陳某某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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