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小李在外就餐后出現腹瀉癥狀,餐廳否認是其食物導致的問題。豐臺法院審理了這起因食用生蠔引發(fā)的食品安全糾紛案,最終判決餐廳賠償小李十倍餐費。
2024年8月10日,小李和朋友在一家餐廳用餐,消費了包括生食生蠔在內的食品,共計416元。餐后小李多次腹瀉,醫(yī)院診斷為急性腸胃炎。小李與餐廳協(xié)商時,餐廳僅提供了前三個月的生蠔檢測報告,且該報告并未覆蓋即食生制和即食生食動物性水產制品的國家標準。餐廳未能提供小李就餐當日的生蠔留樣,小李認為餐廳銷售的生蠔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于是訴至法院,要求十倍賠償。
商家辯稱,小李沒有直接證據證明是在其餐廳就餐導致的腹瀉,同行顧客及同日其他顧客均未出現類似身體不適情況。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食品的生產者與銷售者應當對食品符合質量標準承擔舉證責任。小李在餐廳就餐后出現多次腹瀉癥狀并前往醫(yī)院就診。餐廳未能提供小李就餐當日的生蠔留樣,所提供的檢測報告時間也早于小李就餐時間,無法全面涵蓋小李就餐時的食材。因此,不足以證明其提供的食物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小李發(fā)病時間與就餐時間接近,癥狀符合食物不衛(wèi)生可能導致的癥狀特征。小李提供的系列證據能夠形成相對完整的證據鏈條,足以認定餐廳提供的餐飲服務存在食品安全問題。
法院支持了小李的訴訟請求,判決餐廳賠償十倍餐費。
法官介紹,在食品安全糾紛案件中,消費者維權常面臨舉證難題。外出就餐后身體不適或許不能及時顯現,即使損害發(fā)生,消費者證明身體受損與商家服務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也絕非易事。餐廳作為經營者,更便于掌握和獲取食品的性狀、質量、銷售記錄、進貨渠道等信息,相較于消費者更有能力,也有義務對食品安全的風險和隱患進行控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五條適度減輕了消費者的舉證負擔。消費者通常需要初步證明損害與食用食品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轉由食品生產者、銷售者提供證據,若能證明其生產或銷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證明食品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則可推翻原告消費者的初步證明,否則將承擔相應責任。
法官提醒,食客在外就餐后自覺身體不適,應及時就診,注意妥善保管就餐憑證、就醫(yī)記錄及向市場監(jiān)管部門、消費者協(xié)會等部門反映情況的記錄,避免商家事后推諉責任。商家在日常經營中一定要注意食品衛(wèi)生,同時對于食品的采購、檢驗等做好臺賬,保證食材原材料渠道合法、質量合格,并嚴格落實食品留樣。否則可能不僅承擔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還要面對法院訴訟中舉證不能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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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4 11:40:42杭州辱罵顧客餐廳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