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前妻離婚后,王先生獨自撫養(yǎng)兒子小A。后來,王先生與李女士相戀并計劃結婚。為了方便小A上學,王先生提議與李女士共同出資購買一套價值千萬的婚房,并將房子的50%產(chǎn)權登記在小A名下,另外50%則登記在李女士名下。李女士同意了這一提議。婚后不久,兩人育有一子小B。
原本幸福和睦的生活,卻因家庭瑣事破裂,兩人決定離婚。房產(chǎn)分割成為爭議焦點。王先生主張,房子中登記在小A名下的50%產(chǎn)權是夫妻雙方“共同贈與”,要求法院分割登記在李女士名下的另一半份額。一審法院支持了王先生的訴求,判決李女士分得50%房產(chǎn)份額,但需向王先生支付25%份額對應的房產(chǎn)分割補償款幾百萬元,并繼續(xù)承擔剩下的250萬房貸。這意味著李女士雖擁有房子50%產(chǎn)權,卻要承擔全部債務,還需倒貼幾百萬給前夫。
海涵律師事務所的李鼎律師帶領團隊對此案進行分析,認為夫妻用共同財產(chǎn)購買房屋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在離婚時不能簡單地完全按照登記情況認定為未成年子女的財產(chǎn)。不動產(chǎn)物權登記分為對內效力和對外效力,應審查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來確定真正的權利人。因此,一審的核心問題在于將不動產(chǎn)登記的對內效力等同于對外效力。
二審中,法院采納了海涵律師團隊的觀點,作出改判:撤銷一審關于李女士需補償王先生幾百萬的判決,明確登記在小A名下的50%產(chǎn)權系其代父親持有,并非夫妻雙方對小A的贈與;同時,登記在李女士名下的50%產(chǎn)權歸李女士所有。剩余的250萬房貸由李女士和王先生各自負擔50%。二審改判維護了公平局面,符合財產(chǎn)分割“權責利相統(tǒng)一”的基本法理,避免了一方“少得(產(chǎn)權)多擔(債務)”或未出資方“坐享其成”的局面,為處理類似糾紛樹立了標桿。
李鼎表示,夫妻共同出資購房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不能當然視為贈與,應審查真實意思。如果真實意思不是將房屋贈與未成年子女,離婚時應將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分割。此外,夫妻共同出資購房登記于子女名下時,尤其在用于婚房、子女未出資、父母仍實際控制的情況下,需結合出資來源、購房目的、房屋使用、夫妻協(xié)議等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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