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與樓上鄰居有矛盾,樓下住戶在自家大門外噴涂“血債”字樣和鄰居姓氏符號,還掛鈴鐺、張貼舉報材料。樓上鄰居因此訴至法院,要求其清除。
唐先生和張先生是樓上樓下的鄰居,兩家曾因房屋漏水問題發(fā)生過沖突,并打過官司。后來,樓下張家在自家入戶門外噴涂了“血債”字樣以及略去首點的紅色“唐”字符號,在符號上方設(shè)置了一枚鈴鐺,并在“血”字位置張貼了舉報唐家夫婦的材料。
唐先生認為,略去首點的“唐”字符號有“人頭落地”的含義,而鈴鐺在民間有喪鐘、送終的含義,這些行為不僅給唐家人造成人身安全擔憂和心理負擔,也影響了同一樓道和周邊居民的心理狀態(tài)。因此,他訴至法院,要求張家清除這些裝飾。
張家則辯稱,“血債”及符號并非針對唐先生,設(shè)置鈴鐺也不違法,認為自己有權(quán)對自家門進行任意裝飾,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后認為,自然人享有隱私權(quán),隱私包含私人生活安寧,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害他人隱私權(quán)。案涉字樣、符號、裝置等位于原告出入必經(jīng)之路,確實對原告的私人生活安寧構(gòu)成侵擾。被告關(guān)于有權(quán)對自家入戶門進行任意裝飾的抗辯屬于權(quán)利濫用,法院不予采納。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限期清除。被告上訴后,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法官表示,該案明確了民事主體不得通過濫用權(quán)利的方式侵擾他人私人生活安寧。這種不理性的行為不僅讓樓上住戶產(chǎn)生心理不適,也影響社區(qū)整體的和諧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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