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匯區(qū)人民法院處理了一起因鄰里糾紛引發(fā)的訴訟案件。樓下住戶與樓上鄰居存在矛盾,在自家大門外噴涂了“血債”字樣及略去首點的紅色“唐”字符號,并掛上鈴鐺、張貼舉報材料,樓上鄰居因此要求其清除并訴至法院。
據(jù)了解,唐先生和張先生是上下樓鄰居,此前曾因房屋漏水問題發(fā)生過沖突并打過官司。之后,張家在自家入戶門外噴涂了“血債”字樣以及略去首點的紅色“唐”字符號,還在符號上方設置了鈴鐺,并在“血”字位置張貼了舉報唐家夫婦的材料。唐先生認為,這些行為帶有死亡威脅之意,不僅給他本人帶來了心理負擔,也影響到了同一樓道及其他居民的心理狀態(tài),故而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張家予以清除。
對于此訴訟,張家辯稱,“血債”及符號并非針對唐先生,設置鈴鐺也不違法,他們有權對自己家門進行裝飾,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要求。
法院審理后認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其中包括私人生活安寧的權利。案涉字樣、符號等位于原告出入必經之路,已構成對原告私人生活安寧的侵擾。被告關于有權任意裝飾自家入戶門的說法被視作權利濫用,不予支持。最終,法院判決被告限期清除相關內容。盡管被告提出上訴,但二審維持了原判。
法官指出,《民法典》明確規(guī)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等方式侵害他人隱私權。該案強調了公民應通過合法合理途徑解決鄰里矛盾,避免采取極端手段破壞社區(qū)和諧。此案中,樓下住戶的行為雖然出于泄憤目的,卻侵犯了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權,不應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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