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于8月18日對被告人葉德志故意殺人案進行了公開審理,并當日宣判,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葉德志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經查明,葉德志因猜疑同村的葉某等人加害自己,遂產生殺念。2025年3月27日晚,他攜帶兩把菜刀駕駛摩托車尋找葉某未果,在葉某家門口見到三名被害人后,持刀砍擊韋某某(69歲)、葉某花(36歲)和何某某(1歲11個月),導致三人死亡。葉德志逃離現(xiàn)場后自殺未遂,在家中被民警抓獲。經鑒定,葉德志患有精神分裂癥,在本案中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
法院認為,葉德志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盡管他在作案時屬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但他對行為的違法性和犯罪后果有明確認識,且犯罪手段特別兇殘,情節(jié)極其惡劣,后果特別嚴重,屬于罪行極其嚴重的情形,故不對其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庭審及宣判過程中,被害人親屬、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媒體記者和各界群眾等旁聽了整個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