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29日,河南洛陽欒川縣“5·2山體落石砸車致司機死亡案”將在嵩縣人民法院一審開庭。這場因突發(fā)自然災害引發(fā)的法律糾紛不僅關乎遇難者家屬的索賠訴求,更引發(fā)了公眾對公共道路安全管理責任的深度討論。
2025年5月2日晚,欒川縣廟子鎮(zhèn)241國道彎道處,田某駕車載妻女及另一親屬返程時,突遭山體落石砸中車輛。巨石穿透車頂,致駕駛員田某當場死亡,其8歲和2歲的女兒及妻子劉女士幸存。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顯示,事發(fā)路段設有“注意落石”警示牌及防護網(wǎng),但防護網(wǎng)未覆蓋部分易落石區(qū)域,落石被判定為自然墜落,事故屬“交通意外”,田某及乘客無責任。
劉女士回憶,事發(fā)時天氣正常,落石毫無預兆,“巨石砸穿車頂,我丈夫的腦組織都散落在車內(nèi)”。家屬認為,道路管理方未及時排查隱患,防護網(wǎng)存在漏洞,應為此擔責。
田某家屬將欒川縣交通運輸局、交通事業(yè)發(fā)展中心及縣人民政府列為被告,索賠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46萬元。訴狀稱,被告未盡安全防護職責,導致落石未被有效攔截,應承擔賠償責任。
欒川縣交通事業(yè)發(fā)展中心負責人稱,落石來自山體高處,屬自然墜石,且事發(fā)處防護網(wǎng)整體完好,家屬提及的破損區(qū)域距事故點百余米,與事故無關。同時強調(diào),家屬要求按“安全生產(chǎn)責任事故”追責“缺乏法律依據(jù)”。
在法律爭議方面,若落石確屬自然災害,管理部門是否需擔責?賠償標準是否合理?類似案件中,自然災害致?lián)p通常由保險或個人承擔,但若存在管理疏漏,責任方或需分擔部分損失。
輿論分化明顯,支持家屬方認為,道路管理部門有義務定期排查山體隱患,防護網(wǎng)漏洞直接導致悲劇,應有人為此負責。反對聲音指出,山體落石屬不可抗力,家屬索賠缺乏常識,甚至質(zhì)疑其利用輿論施壓。
因被告涉及欒川縣相關部門,家屬申請本地法院回避,案件由洛陽市嵩縣法院異地審理。此舉被視為保障司法公正的關鍵舉措。
田某遺體已停放殯儀館3個月,家屬稱未安葬是為等待庭審結果,但高昂停尸費用(日均100元)及輿論壓力令其陷入困境。
8月29日上午,“河南洛陽落石砸車致司機死亡”民事賠償案一審開庭。庭審歷時近四小時,但法院并未當庭宣判
2025-08-29 21:49:43洛陽落石砸車致死案一審未當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