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在婚前重大疾病告知規(guī)則與婚檢制度間,應如何平衡“個人隱私”與“配偶知情權”?專家建議,應明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所指重大疾病的范圍。比如根據對婚姻締結的意思表示影響程度,對足以影響一方當事人決定締結婚姻以及雙方婚后日常生活的疾病,也應當視為重大疾病,受騙方擁有撤銷權。此外,可以完善相關法律規(guī)定,若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可以由醫(yī)生在診療場所內告知雙方檢查結果及對婚育的影響。針對婚檢自愿性的特點,可以在結婚登記程序中要求雙方共同簽署《健康情況告知確認書》等聲明,確保雙方在了解對方健康狀況后再締結婚姻關系,以此減少相關糾紛的產生。
要想避免因一方隱瞞婚前重大疾病引發(fā)糾紛的情況發(fā)生,應該通過民政部或國家衛(wèi)生健康委員會出臺部門規(guī)章或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釋等方式來對民法典的相關規(guī)定細化完善,進一步落實患病方的婚前告知義務?;榍爸卮蠹膊「嬷膬热輵斠浴笆欠袢鐚?、是否達到讓一般人了解其本質含義、對婚姻的影響的程度”為判斷標準,包括患病方應當在婚姻登記前,如實告知對方自己身患何種疾病、達到何種程度;告知對方此種疾病的基本情況,包括危險程度、治愈可能性、治愈成本以及其他可能影響結婚目的和婚姻存續(xù)的情況;還要告知對方自己的患病原因和患病時間。關于告知方式,除非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否則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其他形式。只要患病方進行了告知,無論是直接針對婚姻關系另一方當事人,還是針對其親屬朋友,只要能夠使另一方當事人知悉了告知內容、保障了非患病方的知情權,便可認為患病方履行了告知義務。
40歲的古月急于結婚,在8位媒人的介紹下,與38歲的司意見面后次日便領證。古月支付了10萬元彩禮,但其中8萬元被媒人分走,女方僅收到2萬元
2025-07-04 20:38:33男子閃婚后發(fā)現(xiàn)女方隱瞞病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