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某供述稱,她因瀏覽到伏特加與冰紅茶的“網紅調酒”法,遂在線訂購伏特加酒1瓶(700ml,酒精度40%),并于9月22日邀約孫某某一同飲酒。當晚,孫某某駕車載其至一燴面館,二人共飲大量白酒及啤酒。黃某醉酒后曾電話聯(lián)系前男友請求接送,但遭拒絕,遂決定自行駕車前往尋找。
監(jiān)控畫面顯示,黃某駕車過程中操作生疏,車輛燈光閃爍、后備箱彈開,啟動時因未解除手剎產生明顯異響。多名證人及黃某本人陳述指出,黃某自2018年取得駕駛證后,因家中無車,實際駕駛經驗極少。
關于取車鑰匙的過程,黃某回憶當時她還跳了兩下,孫某某從右腿的口袋中掏出車鑰匙給她,此后黃某稱自己完全處于醉酒斷片的狀態(tài),“醒來我就在醫(yī)院了,甚至不記得摸過車。”而孫某某則辯稱鑰匙系黃某自行從桌上取走,其本人當時去小便,未察覺黃某駕車離開。
在法庭辯論階段,爭議焦點集中于黃某所涉罪名應認定為交通肇事罪還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孫某某是否應承擔相應過失責任。原告代理律師指出,監(jiān)控錄像顯示黃某在行駛過程中曾有避讓犬只、事故前剎車及碰撞后轉向躲避貨車等行為,說明其具備一定意識。公訴人強調,黃某醉駕時速達174km/h,超速335%,造成三人死亡(含一名未成年人),后果極其嚴重,性質惡劣,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
關于車主孫某某的過失責任,庭審進行了較長時間辯論。原告方認為,孫某某在得知事故后雖通過車輛定位軟件沿途尋車,但刻意繞開事發(fā)現(xiàn)場;其與他人通訊記錄中出現(xiàn)“刪掉”“該說的說,不該說的不說”等內容,存在規(guī)避責任之嫌。孫某某及其代理律師辯稱,相關證詞與事實不符且證據不足,強調孫某某當時處于醉酒狀態(tài),未主動交付車鑰匙,對黃某駕車行為并不知情。律師指出,黃某取走鑰匙屬中性行為,無法預見極端后果,行為與結果之間缺乏刑法上的因果關系,不應無限擴大責任主體。
事故發(fā)生在2024年9月22日晚,肇事者黃某是一名00后女孩。她與車主孫某共同飲用大量白酒及啤酒,血液酒精濃度達203mg/100ml(醉駕標準的2.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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