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19日,張某某與李某某等5人聚餐。席間,張某某喝了大量白酒,用餐后獨自乘網(wǎng)約車回家。據(jù)網(wǎng)約車司機稱,當晚20時左右,張某某上車后說自己喝多了,言語邏輯混亂。到達指定地點后,張某某表示這不是他的家,讓司機聽其指揮,最后繞了20分鐘左右,還是在原來下車的地點下了車。次日5時,環(huán)衛(wèi)工人清掃時發(fā)現(xiàn)了昏睡在外奄奄一息的張某某,立即報警并送往醫(yī)院。張某某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
事發(fā)后,張某某的母親和妻子將與其一同喝酒的5人告到了大慶市讓胡路區(qū)人民法院。家屬認為,這5人明知張某某已處于醉酒狀態(tài),家人又不在本地,未能盡到提醒和照顧義務,對其死亡事故的發(fā)生存在一定過失。因此請求法院判令5人賠償醫(yī)療費、死亡賠償金等共計70余萬元的30%。2024年3月,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審理。
庭審現(xiàn)場,5人表示聚餐時沒有相互勸酒,都是盡興就好,且其中2人未飲酒。李某某說,聚餐結(jié)束看到張某某喝得有點多,想要送他回家,但張某某堅持自己打車。經(jīng)審理,法院根據(jù)醫(yī)院出具的死亡醫(yī)學證明,依法認定張某某因醉酒臥睡室外,加之低溫天氣導致死亡。法官表示,共同飲酒時,每個飲酒者都應對自己的生命安全負有最高的注意義務。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對自身的行為承擔主要責任。本案中,張某某作為聚會的參與者,應當預料到大量飲酒可能帶來的后果,缺乏對自身情況的正確認識及控制,所以對其死亡存在較大過錯,酌定其自擔80%的責任。
經(jīng)過計算,張某某醫(yī)療費、死亡賠償金等共計70余萬元,其自行承擔80%責任,共計50余萬元。李某某等5人作為聚會的參與者,應當對共同飲酒的人盡到安全照顧義務,對張某某的死亡存在一定過錯,共同承擔20%的賠償責任,共計賠償20余萬元。聚會組織者承擔6%的賠償責任;李某某雖未飲酒,但因張某某給其打電話后加入聚餐,促使了張某某飲酒的情形,承擔6%的賠償責任;另一位未飲酒者承擔2%的賠償責任;送張某某上車的人,未履行安全護送義務,僅是將其送上車便離開,承擔4%的賠償責任;另外一位同桌人,因與張某某不熟,承擔2%的賠償責任。
判決下達后,5人不服上訴至市中級人民法院。今年2月,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結(jié)束后,5人又向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今年9月,該院裁定不予受理。目前,此案已審理終結(ji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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