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釣魚碰高壓線身亡 家屬索賠133萬 法院判供電公司擔責60%!男子喻某才在未告知堂哥喻某兵的情況下,到其承包經(jīng)營的蓄水池釣魚。魚竿觸及上空10KV高壓電線后,喻某才不幸身亡,經(jīng)鑒定符合電擊死亡。事發(fā)后,喻某才家屬將供電公司、喻某兵及某乙村委會起訴至法院,索賠各項損失133萬余元。
湖北谷城縣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了一審判決結果,認定供電公司需承擔60%的責任,賠償喻某才家屬64萬余元,而喻某兵和某乙村委會不承擔責任。
2024年7月26日下午,喻某才到喻某兵承包經(jīng)營的位于谷城縣某某村的蓄水池釣魚。期間,魚竿觸及上空10KV高壓電線。當日18時許,喻某兵發(fā)現(xiàn)喻某才昏迷在水池邊,隨即報警。喻某才經(jīng)谷城縣某某衛(wèi)生院現(xiàn)場搶救無效死亡。次月,司法鑒定結果顯示喻某才符合電擊死亡。訴訟過程中,法院委托襄陽漢江司法鑒定所鑒定,評定喻某才的妻子為大部分勞動能力喪失。另查明,喻某兵自2019年開始承包經(jīng)營谷城縣某某村40余畝田地,案發(fā)地蓄水池屬于該承包地塊內的蓄水灌溉池,周邊設有“高壓危險禁止釣魚”、“此處危險禁止游泳”、“高壓危險禁止垂釣”三個警示牌。
法院認為,從事高度危險活動損害賠償適用無過錯歸責原則。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條的規(guī)定,經(jīng)營者應對造成的損害承擔侵權責任,除非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造成的。本案中,谷城縣某某公司作為案涉高壓線路經(jīng)營者,應對喻某才的死亡承擔無過錯賠償責任。然而,喻某才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案涉高壓線路的存在及危險性,仍在高壓線下垂釣,自身存在重大過失,應自行承擔部分損失。喻某兵作為蓄水池管理者,已盡到安全告知義務,因此不承擔賠償責任。某乙村委會與該地塊無管理義務,也不應對喻某才死亡承擔責任。
綜合考慮侵權行為、因果關系、歸責原則及損害后果等因素,法院酌定谷城縣某某公司承擔60%的賠償責任,喻某才因自身過錯自行承擔40%的責任。經(jīng)認定,喻某才死亡各項經(jīng)濟損失共計106萬余元,由谷城縣某某公司賠償60%即63.6萬余元。關于精神撫慰金,法院綜合雙方過錯、當?shù)仄骄钏降纫蛩?,酌定由谷城某某公司賠償1萬元。據(jù)此,谷城縣某某公司應賠償64.6萬余元。
何某根在水庫釣魚時,因魚竿觸碰到高壓線導致觸電身亡。事后,家屬將供電公司、水庫管理人及某村委會訴至法院,索賠162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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