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只未牽繩、體重達30公斤的大型貴賓犬突然逼近,59歲的朱女士在躲避中不慎摔倒,導致腰椎骨折、九級殘疾。狗主人認為朱女士是因草坪地面濕滑摔倒,而朱女士則指認是被犬只驚嚇所致。
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飼養(yǎng)動物損害責任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認定飼養(yǎng)人因違反養(yǎng)犬規(guī)定、未盡安全管理義務(wù),需承擔所有賠償責任,向朱女士支付各項損失共計28萬余元。
事發(fā)當日,朱女士在常州某酒店附近草坪鍛煉后準備離開,迎面遇上一只未系牽引帶的黑色貴賓犬。這只犬身長近80厘米、體重達30公斤,站立時高度及腰,對體形較小的朱女士造成強烈壓迫感。當時,飼養(yǎng)人王某某正閉眼休息,既未牽繩,也未對犬只采取任何約束措施。為躲避這只“龐然大物”,朱女士在慌亂中不慎摔倒,后被診斷為腰椎骨折,經(jīng)鑒定構(gòu)成九級殘疾。
事發(fā)后,王某某雖陪同朱女士就醫(yī)三次并墊付部分醫(yī)療費,但雙方就賠償問題未能達成一致。朱女士訴至常州市武進區(qū)人民法院,要求王某某承擔全部損失共計30余萬元。武進法院審理認為,王某某未約束犬只存在過錯,但朱女士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未盡到謹慎注意義務(wù),應(yīng)自擔40%責任。對于王某某辯稱朱女士系因草坪地面濕滑自行摔倒的主張,因其未提供充分證據(jù),法院不予采納。一審判決王某某承擔60%賠償責任,賠償朱女士17.37萬元。
雙方均不服,上訴至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中,朱女士認為她提供的證據(jù)足以證明其受傷與王某某未牽繩犬只之間存在因果關(guān)系,王某某又未能舉證證明其存在故意,因此不應(yīng)自擔任何責任。王某某則認為,事發(fā)時自己背對著朱女士閉眼做瑜伽,無人目擊摔倒過程,現(xiàn)有證據(jù)無法證明朱女士受傷系因躲避犬只所致。同時,朱女士作為一名59歲的女性,在綠地地面濕滑的情況下跑步也可能自行摔倒。
近日,在新疆賽里木湖景區(qū),一名女子帶著多條未拴繩的小狗在道路上活動。這些小狗在車流中自由奔跑,給自身和他人帶來了極大的安全隱患。不幸的是,其中一只小狗突然竄入行車道,被正常行駛的車輛碾壓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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