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qū)⒛衬车淖o理依賴程度尚不存在明確的鑒定意見,且劉某某提供的證據(jù)也不足以證明其需要何種程度的護理依賴,但考慮到長期治療對劉某某身體的損害及其目前實際的身體狀況等因素,一審法院酌定按照50%的比例支持其院外護理費用。自2023年2月28日起至2024年11月8日共計620天,扣除在此期間劉某某的住院時間120天,剩余院外500天的護理費為44575(500×178.3×50%)元。
一審法院判決:界首市某某醫(yī)院賠償劉某某院外護理費44575元。一審判決后,劉某某、界首市某某醫(yī)院上訴。二審法院認為,一審判決正確,應(yīng)予維持,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