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24日對貴州省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曹明強受賄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曹明強有期徒刑十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對其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jīng)審理查明,2008年至2018年間,曹明強利用擔任中國有色金屬工業(yè)第七冶金建設公司副經(jīng)理,七冶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jīng)理,七冶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委員、副總經(jīng)理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guān)單位和個人在工程項目承攬、推動項目合作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039萬余元。
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曹明強的行為構(gòu)成受賄罪,受賄數(shù)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紤]到曹明強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guān)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法庭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宣判后,曹明強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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