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龍縣公安局2023年9月出具的《田女士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顯示,根據(jù)《刑法》規(guī)定,拐賣婦女兒童,法定最高刑為死刑、無期徒刑的,經二十年過追訴時效。該案于1998年控告后,在海子派出所未找到處理材料、未采取強制措施,已過追訴時效,故作撤銷案件處理。
田女士多次反映后,安龍縣公安局告知她部分人販子已被判刑。安龍縣公安局今年6月11日給田女士的回復中提及,首犯楊汝軍被判處死刑,同伙楊乃林、楊豐才等人先后被判處死緩和無期徒刑。檢察院審查認為,安龍縣公安局存在未按照規(guī)范受理當事人控告的偵查活動違法情形。檢察院向安龍縣公安局制發(fā)《偵查活動監(jiān)督通知書》,安龍縣公安局回復稱,時任海子派出所領導姜某某應當承擔責任,已將問題線索移送至安龍縣監(jiān)察委員會處理。
田女士希望能辨認歸案的潘某葉,并跟進了解該案的調查情況。為此,她還將繼續(xù)反映。
7月7日,山東泰安肥城市人民檢察院作出兩份不起訴決定書,認定“山東入室搶嬰案”中收買被拐賣兒童的劉某強夫婦構成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但因已過追訴時效期限,決定對二人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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