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延邊一名男子在酒吧搭訕女子被拒后雙方發(fā)生沖突,導致女子面部多處骨折。這名男子名叫張明,51歲,曾因盜竊罪被判刑,出獄后又接受過社區(qū)戒毒三年。今年5月1日23時左右,他在延吉北山街某酒吧喝酒時試圖邀請陌生女子許紅一同飲酒,遭到拒絕后雙方發(fā)生口角并演變成肢體沖突。
根據判決書顯示,在沖突過程中,許紅先擊打張明肩部,隨后張明將許紅頭部按壓在桌面上,并用右手將其打倒在地。許紅因此遭受右側顴弓骨折、眼眶小壁、上頜竇前壁以及右側第4、5肋骨骨折,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事后許紅報警,而張明并未離開現場。
5月17日,公安機關傳喚張明接受調查。張明只承認將許紅按在桌上并推了她,但否認毆打行為。同一天,張明向許紅賠償經濟損失5萬元,并獲得諒解。延吉法院審理認為,盡管張明最初未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但在案件審理中坦白了自己的行為,最終判處其有期徒刑11個月。
一審判決后,延吉檢察院提起抗訴,同時張明也提出上訴。檢察院指出,原判認定張明自首有誤,因為他雖主動到案,但在偵查和檢察階段均未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不符合自首規(guī)定。張明方面則辯稱雙方屬于互毆,且對傷情鑒定結果表示異議,申請重新鑒定,并質疑許紅面部傷情是否由自己造成。
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判確實錯誤地認定了張明具有自首情節(jié),應改為坦白情節(jié)。因此支持抗訴機關的意見,駁回了張明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最終,延邊中院撤銷了一審判決,改判張明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吉林延邊一名男子在酒吧搭訕女子遭拒后雙方發(fā)生沖突,導致女子面部多處骨折。該案件近日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公布。張明現年51歲,曾因盜竊罪被判刑,并接受過社區(qū)戒毒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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