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8時30分許,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審理反串網(wǎng)紅“羅大美”(尚某鋒)遇害案。此前一審宣判后,三名被告人全部上訴。“羅大美”家屬表示,他們能接受主犯余金生死刑和沙玉姣死緩的判決,但認為楊恒有期徒刑十三年的判決過輕,也應(yīng)被認定為主犯。
一個多月前,即10月24日,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搶劫罪判處被告人余金生死刑;以搶劫罪判處被告人沙玉姣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以搶劫罪判處被告人楊恒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對三名被告人依法適用剝奪政治權(quán)利、沒收財產(chǎn)、罰金等附加刑,同時責(zé)令退賠被害人親屬經(jīng)濟損失。
經(jīng)審理查明,2023年7月初,楊恒受余金生指使多次約見尚某鋒未果。7月5日晚,楊恒通過微信將尚某鋒誘騙至余金生住處后離開。余金生隨后誘騙并控制了尚某鋒,伙同沙玉姣將其轉(zhuǎn)移至親戚閑置的平房內(nèi),期間多次威脅、恐嚇,脅迫尚某鋒向沙玉姣轉(zhuǎn)賬二百余萬元。7月7日凌晨,余金生殺害尚某鋒并將尸體掩埋于紅薯窖內(nèi)。
法院審理認為,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搶劫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構(gòu)成搶劫罪,且系共同犯罪。余金生在搶劫后殺人滅口,構(gòu)成故意殺人罪。余金生主動提起搶劫犯意、準備作案工具、指揮策劃并具體實施搶劫;沙玉姣積極參與預(yù)謀并實施了看管被害人、提供收款賬戶、毀滅罪證等行為,二人在搶劫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楊恒事前參與預(yù)謀搶劫,誘騙被害人至余金生住處,但未參與后續(xù)搶劫及分贓,在搶劫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對較小,系從犯。
針對一審判決,三被告人均提出上訴。余金生稱對其定罪不當(dāng)、量刑過重;沙玉姣稱其未積極參與,整個過程像被余金生操控,不敢反抗、不敢報警和放被害人;楊恒否認事先參與預(yù)謀搶劫,否認多次誘騙被害人到余金生住處等,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對其量刑過重。
“羅大美”家屬表示,因法院未認定楊恒犯故意殺人罪,他們已向一審公訴機關(guān)申請抗訴,但最終未獲支持。在一審第二次開庭時,鑒于三被告人的惡劣態(tài)度,受害人家屬撤回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放棄民事索賠權(quán)利,請求法院嚴懲三被告人。此次二審仍為不公開審理,河南省高院同意受害人家屬參加庭審。
“羅大美”妹妹強調(diào),一審認定楊恒為從犯,但在她看來,楊恒多次與余金生商量如何犯罪、分多少錢,最終鎖定被害人。從犯意形成到強化過程中,楊恒并非被動角色。此外,基于共同犯罪故意產(chǎn)生的一切結(jié)果,全體共犯都應(yīng)承擔(dān)責(zé)任。
“羅大美”的遺體至今仍未下葬,因為余金生曾就司法鑒定中的死因表示異議。12月3日,“羅大美”的家人到醫(yī)院太平間看望了遺體,雖然沒有實際看到,但他們站在門口說了些心里話。
12月5日8時30分許,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審理反串網(wǎng)紅“羅大美”(尚某鋒)遇害案。12月4日,“羅大美”家屬表示,一審宣判后,三名被告人均提出上訴
2025-12-05 08:34:28百萬網(wǎng)紅羅大美遇害案二審開庭羅大美遇害案將于7月29日上午9點在南陽市中級法院再次開庭審理。羅大美的母親表示,要竭盡全力為兒子討回公道,只有等案件塵埃落定、獲得圓滿的結(jié)果,他們才能開始新的生活
2025-07-29 10:06:28網(wǎng)紅羅大美遇害案一審再次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