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駕車碾壓拖拽妻子8.5米致死案一審宣判,被告人張某因過失致人死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事發(fā)前一晚,張某和干某因離婚、請保姆、債務等問題爭吵。2025年12月9日,受害人干某的父親表示,當天女婿出門時讓他看好女兒,否則要出大事。事發(fā)后,他注意到女婿沒有表現(xiàn)出失去妻子的痛苦,甚至有冷笑的動作。
據(jù)此前報道,2021年3月,29歲的干某在地下車庫遭丈夫張某碾軋并拖拽8.5米后死亡,警方認定張某為“過失致人死亡”。同年10月,武漢市江岸區(qū)人民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認為張某因疏忽大意造成妻子死亡,應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檢方指控稱,2021年3月6日7時許,張某在家因瑣事與妻子干婷發(fā)生爭吵,干婷離家外出。幾分鐘后,張某至地下停車場駕駛車輛時,因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將妻子干婷碾軋拖拽約8.5米后停車,并撥打110報警和120急救電話,但干婷經搶救無效死亡。
2024年1月9日至1月11日,“男子駕車碾壓拖拽妻子致死案”在武漢市江岸區(qū)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庭審上,偵查人員表示他們在案發(fā)第一時間做了完整現(xiàn)場勘驗工作,包括涉事車輛、地面拖拽痕跡鑒定及其他車輛行車記錄儀等。然而,這些證據(jù)并未完全呈現(xiàn)在卷宗中。王律師認為,這涉及隱秘證據(jù)排除,對被告人犯罪行為屬于“過失”還是“故意”尚未查明。庭審中,被告人張某認罪,無異議。
關于事發(fā)現(xiàn)場發(fā)生了什么樣的碰撞以及什么情況下發(fā)生了拖拽8.5米的行為,目前沒有科學性、客觀的證據(jù)。對于被害人干婷系“機械性窒息死亡”的結論,現(xiàn)場人員均無異議;但對于干婷身上的傷情哪些是碾壓傷、擠壓傷,兩位法醫(yī)專家意見不一致。其中一名法醫(yī)專家的意見是“不能排除扼頸所致,主要屬于擠壓傷”。
因尸檢鑒定人及專家輔助人方面存在同師門的利害關系,或存在袒護情況,王律師認為當前的“尸檢報告”屬于非法證據(jù),應該進行排除。他們請求法院申請湖北以外權威機構重新進行尸體鑒定,但當庭被法院駁回,公訴機關及被告人亦提出反對意見。干婷的母親得知請求被駁回后情緒失控。王律師認為,重新做尸檢鑒定是對干婷如何機械性窒息死亡、成傷機制的一個確認,這將影響案件的定性。目前,此案庭審尚未結束,他們在等待法院關于重新尸檢的最終請示結果。
武漢市公安局江岸分局于2021年3月23日出具的鑒定意見通知書顯示,死者系因頸部、胸部、腹部受鈍性外力作用致機械性窒息死亡與肝臟、大網膜破裂失血而死亡。同年4月,江岸區(qū)分局對涉事車輛進行安全技術狀況鑒定,結果顯示車輛制動、轉向、照明和信號裝置均符合安全技術條件。該案由武漢市公安局江岸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于5月19日向江岸區(qū)檢察院移送起訴。后因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江岸區(qū)檢察院兩次退回警方補充偵查。
江岸區(qū)檢察院認為,被告人張某因疏忽大意造成一人死亡,應當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干婷父母懷疑張某的行為并非“過失”而是故意,希望法院能還他們一個真相。該案曾于2023年1月4日上午在武漢江岸區(qū)法院一審開庭,后因干婷方一名新增的委托代理律師未獲充分閱卷時間等原因,干婷方提出延期開庭,獲得法院允許。2023年1月6日,家屬代理律師委托北京云智科鑒咨詢服務中心對干婷死亡案件相關的法醫(yī)學技術問題進行書證審查論證。該機構1月18日出具的審查意見書稱,干婷符合機械性窒息死亡;機械性窒息的形成缺乏“車輛碾壓、擠壓”頸部的客觀條件和尸體表現(xiàn);不能排除干婷左大腿外側先被撞擊,再被他人扼頸窒息又被車輛擠壓拖拽致肝臟等器官損傷;案件有進一步偵查的必要。該份審查意見書也已交至武漢江岸區(qū)法院。時隔一年多,2024年1月9日,武漢江岸區(qū)法院再次開庭審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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