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尸檢鑒定人以及專家輔助人方面存在同師門的利害關系,或存在袒護情況,王律師認為當前的“尸檢報告”屬于非法證據(jù),應該進行排除。他們請求法院申請湖北以外權威機構重新進行尸體鑒定,但當庭被法院駁回,公訴機關及被告人亦提出反對意見。干婷的母親得知請求被駁回后,情緒一度失控。王律師認為,重新做尸檢鑒定是對干婷如何機械性窒息死亡、成傷機制的一個確認,這將影響案件的定性。目前,此案庭審尚未結束,他們在等待法院關于重新尸檢的最終請示結果。
武漢市公安局江岸分局于當年3月23日出具的鑒定意見通知書顯示,死者系因頸部、胸部、腹部受鈍性外力作用致機械性窒息死亡與肝臟、大網(wǎng)膜破裂失血而死亡。同年4月,江岸區(qū)分局對涉事車輛進行安全技術狀況鑒定,結果顯示車輛制動、轉向、照明和信號裝置均符合安全技術條件。該案由武漢市公安局江岸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于5月19日向江岸區(qū)檢察院移送起訴。后因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江岸區(qū)檢察院兩次退回警方補充偵查,武漢市公安局江岸區(qū)分局補充偵查完畢后分別于2021年7月14日、2021年9月10日移送起訴。
江岸區(qū)檢察院認為,被告人張某因疏忽大意造成一人死亡,應當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干婷父母懷疑張某的行為并非“過失”而是故意,希望法院能還他們一個真相。該案曾于2023年1月4日上午在武漢江岸區(qū)法院一審開庭,后因干婷方一名新增的委托代理律師未獲充分閱卷時間等原因,干婷方提出延期開庭,獲得法院允許。2023年1月6日,家屬代理律師委托北京云智科鑒咨詢服務中心,對干婷死亡案件相關的法醫(yī)學技術問題進行書證審查論證。該機構1月18日出具的審查意見書稱,干婷符合機械性窒息死亡,不能排除干婷左大腿外側先被撞擊,再被他人扼頸窒息又被車輛擠壓拖拽致肝臟等器官損傷。該份審查意見書也已交至武漢江岸區(qū)法院。時隔一年多,2024年1月9日,武漢江岸區(qū)法院再次開庭審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