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評“孤獨死”者遺產不能給自己買墓地?為民辦事講“法”之前不妨先講“情” 傳遞共情與關懷!面對群眾急難愁盼問題,要讓辦事過程成為傳遞理解、共情、關懷的過程。近日,上海46歲獨身蔣女士的身后事引發(fā)了社會廣泛關注。
蔣女士因腦出血于今年10月住院,并在12月14日去世。她生前未對個人財產處置做出明確表示。蔣女士去世后,她的遠房親戚吳先生及好友希望用她的遺產為她舉辦追思會并購買墓地。然而,當?shù)鼐游瘯刹勘硎?,蔣女士的遺產將依法由民政部門接收,且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購買墓地是不可能的,國家頂多給她海葬。
吳先生對此表示不解。隨后,民政部門回應稱,如果吳先生愿意承辦蔣女士的后事,可以提出書面申請,但購置墓地的支出需在合理范圍內,且后續(xù)維護費用仍需吳先生承擔。至于什么樣的支出屬于合理范圍,需法院審理后確定。目前,民政部門已牽頭聯(lián)合司法、法院等多方,研究制定臨時監(jiān)護操作指引,推動問題解決。
事情朝著妥善解決的方向發(fā)展,但仍引發(fā)熱議。許多人批評居委會干部和民政部門不近人情,做法冷漠粗暴。實際上,從法律和地方規(guī)定的角度看,居委會和民政部門的說法并無大問題。民法典規(guī)定,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用于公益事業(yè);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此外,繼承開始后,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發(fā)布的《關于民政部門履行遺產管理人職責以及處置無人繼承遺產的若干意見》明確,民政部門履行遺產管理人職責,依法處理被繼承人債權債務后,仍有剩余遺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無主財產確認之訴,經判決認定后收歸國有。在這個法定程序中,從遺產中支付喪葬費用需要經過認定,并非民政部門可以隨意決定。而居委會干部關于“頂多給海葬”的說法,背景是上海市近年來大力推行生態(tài)安葬的殯葬改革政策。
居住在上海虹口區(qū)的46歲蔣女士在今年10月突發(fā)腦溢血,被同事緊急送到醫(yī)院救治。12月14日,蔣女士不幸離世。此前,蔣女士因手術需要家屬簽字,聯(lián)系到遠房親戚吳先生
2025-12-17 16:00:33獨身女子離世遠親無法用其遺產買墓地住在上海虹口區(qū)的46歲蔣女士因病于12月14日離世。由于她的父母早逝且未婚無子女,她的遺產處置和身后事操辦引發(fā)了爭議
2025-12-23 14:24:35獨身女子離世遺產無法買墓地最新進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