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楊立芬為貪圖小利邀約未成年人實施偷盜行為,在被范茂勇拒絕一同前往后,仍尾隨持續(xù)邀約,導致二人發(fā)生爭執(zhí)繼而廝打,最終造成被害人落水溺亡的嚴重后果。楊立芬明知捂人口鼻或落入水中均會致人窒息或溺亡的可能,卻在被害人已無反抗能力落入水中時,不但不積極實施救助,反而意圖隱藏自己的行為,將范茂勇露在河面上的腳直接推入水中,讓被害人最終失去生存的機會。法院認定楊立芬主觀惡性極深,造成的后果特別嚴重,依法應從嚴懲處。據(jù)此,保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楊立芬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此外,由被告人楊立芬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范云龍、楊建橋經濟損失共計6萬余元。對此判決,目前雙方均已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