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練猥褻12歲女童獲刑 法律嚴(yán)懲信任背叛。深夜,一個熟悉的身影推開了12歲女孩的房門。他曾是女孩父親健身房的教練,一個被信任的人。2023年11月18日凌晨,在女孩父母均不在家時,他擅自闖入,對驚醒的女孩實施了猥褻。
女孩奮力推開并警告,他竟起身關(guān)掉房間的燈,在一片黑暗中再次撲來。糾纏與抗拒持續(xù)著,直到女孩的堅決反抗讓他暫時退到門外。但歹念未消,他很快又折返回來,低聲叮囑“別聲張”,才最終離開。
最近,這起案件被收錄到人民法院案例庫。北京市東城區(qū)法院一審以猥褻兒童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九個月。判決一出,不少網(wǎng)友表示:“才九個月?懲罰是不是太輕了?”
要理解這個判決,必須看懂此案如何從一樁“治安案件”升級為一起“刑事犯罪”。法律對猥褻的懲處有一條動態(tài)界線:是否入刑,關(guān)鍵看行為惡劣程度是否必須動用刑法。
法院的裁量基于幾個無法被忽視的惡劣情節(jié):深夜、凌晨、私人住宅、父母缺席。這不是公共場所的偶然摩擦,而是利用女孩孤立無援的時機,刻意制造密閉的侵害空間,極大放大了她的恐懼。首次被拒后,張某沒有收手,反而“起身關(guān)閉燈光”。這個動作意圖削弱對方的反抗能力和心理防線,帶有明顯的強制與控制意圖,性質(zhì)已比一般騷擾嚴(yán)重。退出去又返回來“叮囑”,顯示出一種不達目的不罷休的偏執(zhí),主觀惡意明顯。案發(fā)后,12歲的女孩出現(xiàn)了“獨處恐懼”等心理創(chuàng)傷。這種對安全感的根本性摧毀,是法律衡量社會危害性的關(guān)鍵。
正因如此,法院認定其行為已遠超一般治安違法的范疇,具備了刑事處罰的必要性。
憤怒可以理解,但量刑需在法定框架內(nèi)審視。根據(jù)《刑法》,猥褻兒童罪基準(zhǔn)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有“惡劣情節(jié)”(如聚眾、當(dāng)眾、造成傷害等),才處五年以上。本案中,張某的行為雖惡劣,但尚不符合司法解釋中“其他惡劣情節(jié)”的升格條件。
近日,人民法院案例庫更新了一起案件。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對一起健身房教練猥褻未成年女童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張某因犯猥褻兒童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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