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賣毛腳鵟制品被罰堅稱不知情 法院終審駁回上訴!在網(wǎng)絡上出售一件名為“老鷹標本”的商品,最終招致52500元的行政處罰。賣家葛某堅稱自己不知情,并為此先后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近期,北京市第二中院對這起因出售野生動物制品引發(fā)的行政處罰上訴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人葛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此案因當事人堅稱“不知情”而備受關注,最終裁判明確了在類似案件中認定行為人“主觀過錯”的司法標準。
葛某于2024年4月10日從其朋友劉某(已去世)租住地拿走老鷹標本至北京市大興區(qū)家中。同年4月18日,葛某通過某網(wǎng)絡交易平臺以300元的價格出售這件標注為“老鷹標本”的商品,并在北京市大興區(qū)一快遞站點完成寄遞。交易完成后不久,該包裹被警方截獲。經(jīng)北京市公安局大興分局森林公安大隊偵查,葛某于同年4月26日被查獲。
經(jīng)四川川法環(huán)境損害司法鑒定所鑒定,該標本為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毛腳鵟的制品,其整體價值被評估為25000元。由于涉案價值未達刑事追訴標準,且葛某具有認罪認罰情節(jié),大興區(qū)檢察院對其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但同時將案件移送至大興區(qū)園林綠化局,建議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接到檢察意見后,大興區(qū)園林綠化局于2025年1月20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認定葛某未經(jīng)批準出售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制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相關規(guī)定。綜合考慮其違法事實、性質及后果,參照地方裁量基準,決定按照涉案制品價值(25000元)的2.1倍,對其處以罰款52500元。
葛某不服該決定,向大興區(qū)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理由包括:主觀上無過錯,標本系他人贈送且告知為仿制品,自己無專業(yè)鑒別能力,300元的售價遠低于真實價值;處罰過重,違背過罰相當原則,標本已追回,社會危害輕微;自身存在配合調查等應從輕情節(jié);網(wǎng)絡平臺未履行審核提示義務,應分擔責任。
2025年4月21日,大興區(qū)政府經(jīng)審查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維持了園林綠化局的處罰決定。葛某仍不服,遂向大興區(qū)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案件審理過程中,葛某是否“明知”所售為真實保護動物制品成為爭議核心。行政機關向法庭提交了關鍵證據(jù):葛某在某App上與買家的聊天記錄顯示,其使用了“老鷹標本”“應該是真的”等描述。在公安機關的訊問筆錄中,葛某亦承認“我跟客戶介紹的是,應該是真的”。大興區(qū)園林綠化局認為,這些證據(jù)足以證明葛某在出售時,主觀上已認識到可能為真實野生動物制品,其在未核實合法來源的情況下為牟利而出售,存在主觀過錯。
葛某則辯稱,相關描述是“不確定的推測”,并提交證人證言,試圖證明其被告知為仿制品,且快遞員驗視后同意寄出。他強調自身無鑒別能力,應適用“無主觀過錯不處罰”原則。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結合在案聊天記錄、訊問筆錄等客觀證據(jù),足以認定葛某對其出售的物品為“老鷹標本”具有一定認知。其在未取得任何合法許可、亦未核實來源的情況下實施出售行為,違法事實清楚。檢察機關的不起訴決定書亦認定其行為構成犯罪(情節(jié)輕微),進一步佐證了行為的違法性。
關于罰款幅度,法院指出,野生動物制品的價值依法評估,重在考量物種保護與生態(tài)價值,而非市場交易價格。行政機關在2倍至5倍的法定裁量區(qū)間內(nèi),適用接近下限的2.1倍罰款,已綜合考慮了案情,量罰適當。大興區(qū)法院判決駁回葛某的訴訟請求。
葛某上訴后,北京市第二中院二審認為,大興區(qū)園林綠化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處罰幅度適當,大興區(qū)政府作出的復議決定亦符合法律規(guī)定,葛某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jù),遂于2025年12月29日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男子賣毛腳鵟制品被罰堅稱不知情 法院終審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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