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不具有民事主體資格!近日,杭州互聯(lián)網(wǎng)法院審結了一起因生成式AI提供的錯誤信息引發(fā)的網(wǎng)絡侵權責任糾紛案。案件中,梁某使用某科技公司開發(fā)的人工智能應用程序查詢某高校報考相關信息時,收到了不準確的答案。梁某糾正后,AI堅持其說法并提出若信息有誤愿意賠償10萬元,建議梁某通過法律途徑維權。最終,在梁某提供官方招生信息后,AI承認了錯誤。
梁某認為該錯誤信息對其報考決策造成了誤導,遂將該科技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9999元。被告辯稱對話內容由人工智能模型生成,公司已履行注意義務,且原告未產生實際損失,故不構成侵權。
法官指出,根據(jù)我國法律,人工智能不具備民事主體資格,因此AI作出的賠償承諾不能視為公司的意思表示。此外,AI服務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而非產品責任的無過錯責任原則。本案中,被告已在應用歡迎頁、用戶協(xié)議及交互界面顯著位置提示AI功能局限,并采用技術手段提升內容準確性,認定其已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同時,原告未能提供證據(jù)證明其因AI錯誤信息遭受實際損失或影響報考決策,因此無法認定存在法律意義上的因果關系。
法院最終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程嘯認為,此案明確了AI非民事主體,侵權責任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為同類案件提供了參考。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副教授林洹民也表示,判決明確了“人類負責制”原則,避免過度約束技術創(chuàng)新。AI不具有民事主體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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