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七歲的詠卿至今仍記得2021年那個春寒料峭的早晨,她在婚介公司簽署了價值2.95萬元的服務協(xié)議,滿心期待通過“專業(yè)匹配”找到共度余生的伴侶。然而她未曾料到,這場以婚姻為名的相遇,會讓她在四年間背負起超過200萬元的債務。更令她心碎的是,那個承諾“婚房已備、白首不離”的“北大碩士”馬某某,其實早在2019年于北京四環(huán)某酒店完成了婚禮。
婚介公司最初提供的資料顯示,馬某某擁有“人大工商管理本科、北大EMBA碩士”學歷,年收入超60萬元且無婚史。2021年4月,兩人在婚介所首次見面后,馬某某迅速展開攻勢,頻繁提及“帶你去見父母”“共同買房結婚”,甚至聲稱“父母已準備好婚房”。這種“真誠”讓詠卿逐漸放下防備,當年5月確立戀愛關系后很快開始同居,盡管馬某某每周僅到訪一兩次,理由是“工作繁忙”。
轉折發(fā)生在2021年6月。馬某某首次以“公司資金周轉”為由,要求詠卿配合銀行貸款額度測試。盡管最初抗拒,但在“銀行已溝通好”“不要得罪人”的勸說下,她最終在杭州銀行完成了測試。雖首次未成功,但馬某某并未放棄,反而變本加厲。2021年6月30日,他以“親密關系應有金錢信任”為由,帶詠卿前往江蘇銀行北京安定門支行辦理29.9萬元貸款,其中22萬元現金轉入其建行賬戶;同年12月,又以“海南休博會項目”為由,誘導她在民生銀行貸款30萬元,并承諾“抵押房產”卻從未兌現。至2022年底,詠卿已累計貸款5筆,金額達139.6萬元。
從2021年6月至2024年9月,詠卿在馬某某的全程“指導”下,陸續(xù)在南京銀行、華夏銀行等12家金融機構辦理了12筆信用貸款,總金額超過200萬元。期間,馬某某多次叫銀行放貸員上門服務,甚至在銀行工作人員詢問“實際用款人是否為他”時搶先否認。除了貸款,馬某某還以“為幸福家庭奮斗”等話術,向詠卿個人借款數十萬元。
為“保障還款”,兩人及馬某某名下兩家公司(某聚科技、浙江某適科技)先后簽署了6組關聯(lián)協(xié)議:包括勞務合同(月薪1000元至1萬元不等,期限與還款日高度吻合)、股權轉讓及代持協(xié)議(約定收益歸詠卿但從未兌現)、合伙投資擔保協(xié)議(無具體項目說明)。詠卿后來發(fā)現,這些協(xié)議本質是馬某某實施詐騙的工具——所謂“勞務合同”的月薪實為“以貸養(yǎng)貸”的還款金,而“投資款”全部通過張先生等第三方賬戶轉移,最終流向不明。
2025年2月,馬某某以“屬相不合”突然提出分手。詠卿的父母清明假期專程前往河南駐馬店核實,從村民處得知馬某某2019年已婚。返回北京后,詠卿要求馬某某還款,對方僅口頭承諾“每月還款”卻從未兌現,后更以威脅、堵門等方式逼迫簽署虛假合同,最終失聯(lián)。
2025年4月,詠卿向豐臺區(qū)南苑派出所報案,但被以“無犯罪事實”為由不予立案;9月補充證據后雖獲受理,但4天后仍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警方認為,雙方簽訂的協(xié)議“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無效,但追回資金需通過刑事追贓或民事訴訟,且不影響詠卿對銀行的還款責任。
法律界對此案存在爭議。羅震東律師認為,若馬某某虛構公司經營狀況和項目,則可能構成詐騙罪;若女方自愿貸款且無欺騙,則屬經濟糾紛。趙良善律師則強調,“騙婚”本質是婚戀型詐騙,需滿足三個要件:主觀非法占有目的(如隱瞞已婚事實、持續(xù)誘導貸款)、系統(tǒng)性虛構事實(身份欺詐+項目欺詐+合同欺詐)、資金未用于共同生活且被轉移。他建議詠卿收集馬某某“無需還款”的聊天記錄、資金流向證據等,申請立案監(jiān)督或刑事自訴。
如今,詠卿面對銀行起訴和債務壓力,仍執(zhí)著于討回公道:“當時被甜言蜜語繞暈了,現在才明白,所謂‘幸福未來’不過是他設的局?!倍鴱埾壬@位曾被馬某某以“央視項目”“天津買房”等謊言騙走十余萬的“工具人”,也選擇徹底斷聯(lián):“遠離他,是最好的結果?!?/p>
這場跨越四年的“婚姻騙局”,不僅掏空了詠卿的積蓄,更讓她在“愛情”與“法律”的夾縫中,艱難尋找著正義的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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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7 11:54:53一起連環(huán)貸款糾紛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