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于2月13日首次發(fā)布了一系列道路交通安全刑事專題指導性案例,包括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交通肇事案和危險駕駛案,明確了相關裁判規(guī)則。其中,《王某群危險駕駛案》尤為引人關注。
2025年9月13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群飲酒后駕車從杭州市臨平區(qū)塘棲鎮(zhèn)某飯店返回居住小區(qū)。隨后,他再次駕車離開小區(qū),并激活了輔助駕駛功能,設置目的地。王某群利用私自安裝的可以逃避輔助駕駛系統(tǒng)監(jiān)測的“智駕神器”配件,使車輛在無人監(jiān)管狀態(tài)下行駛,自己則坐到副駕駛座位上睡覺。大約一小時后,該車停在目的地附近的路段,因擋道被過路群眾發(fā)現(xiàn)并報警。
警方到場后對王某群進行了呼氣酒精含量檢測,結果顯示其涉嫌醉駕。進一步血液檢測顯示,王某群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為114.5毫克/100毫升,屬于醉酒狀態(tài)。指導性案例271號《王某群危險駕駛案》明確指出,即使使用了車載輔助駕駛系統(tǒng),駕駛人仍需確保行車安全。若行為人通過私自安裝的配件逃避輔助駕駛系統(tǒng)的監(jiān)測,即便不在主駕駛位實際操控機動車,也應作為駕駛主體承擔法律責任。
最高法還明確了毒駕肇事案件的定罪量刑規(guī)則。指導性案例268號《嚴某聰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表明,明知吸食毒品后會產(chǎn)生嚴重不良反應,仍駕車高速行駛并連續(xù)沖撞其他車輛或行人,無論是否造成嚴重后果,均應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吸毒駕車肇事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從嚴懲處,罪行極其嚴重的,可適用死刑。
此外,最高法還明確了交通事故責任的實質認定規(guī)則。指導性案例269號《劉某江交通肇事宣告無罪案》強調(diào),交通事故認定書以逃逸認定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時,法院應結合事故原因分析和其他證據(jù)審查不同原因的作用大小,具體認定當事人的刑事責任。如果逃逸行為對引發(fā)或擴大事故沒有原因力,則不作為刑法意義上事故責任的依據(jù)。
最高法還就醉駕型危險駕駛罪共犯的成立范圍作出了規(guī)定。指導性案例272號《艾某等危險駕駛案》是一起誘騙他人醉駕的案件,其裁判要點明確,教唆他人實施醉酒危險駕駛犯罪且情節(jié)惡劣的,依法以危險駕駛罪的共犯論處;而僅以言語鼓勵醉酒駕駛者,情節(jié)一般的,可不作為共犯處理。
9月28日,在2025世界新能源汽車大會上,華為智能汽車解決方案BU CEO靳玉志談及輔助駕駛時提到,不久前有一則新聞報道,一名用戶酒后使用華為的輔助駕駛系統(tǒng),在車上睡了二十多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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