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對外開放水平的不斷提高,公民出境探親訪友、留學、旅游等活動日益頻繁。近年來,境外反華敵對勢力以能夠幫助“加入外籍”為誘餌,誘騙我國公民在境外參加反華活動,對國家安全構成嚴重威脅。
李某出國探親時,該國某反華組織頭目雷某以“同鄉(xiāng)”身份接近李某,利用其渴望與定居國外子女團聚的心情,聲稱有特殊渠道可快速“入籍”。身處異國他鄉(xiāng)的李某很快被雷某打動,對其言聽計從。
雷某所謂的“特殊渠道”,其實是誘騙李某加入其成立的境外反華組織,簽署“投名狀”并參與反華活動,發(fā)表抹黑攻擊黨和政府的言論,由雷某包裝成所謂的“受迫害者”后再申請“政治庇護”。雷某在李某參加反華活動時會拍攝視頻留存,以便提供“受迫害”的證據材料。此外,雷某還多次編造虛假事由,勸說李某提供捐助,李某先后被騙取數萬元人民幣。
在多次完成雷某交辦的任務后,李某自覺已經達到“入籍”的條件,但雷某遲遲不提“入籍”之事,繼續(xù)要求李某參加更多活動。李某逐漸對雷某及其安排的活動產生質疑。雷某則以“投名狀”和參加反華活動的照片視頻資料相威脅,強迫李某繼續(xù)為其工作。最終,雷某的真實面目暴露無遺。李某發(fā)現受騙后立即與雷某斷絕聯系,回國后主動向國家安全機關報告相關情況,并深刻反省自己的錯誤行為,國家安全機關依法對其進行批評教育。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規(guī)定,實施間諜行為,有自首或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給予獎勵。在境外受脅迫或受誘騙參加間諜組織、敵對組織,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及時向駐外機構如實說明情況,或者入境后直接或通過所在單位及時向國家安全機關如實說明情況,并有悔改表現的,可以不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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