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劉宇芬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未按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劉女士支付全款后,商家三年未完成全部交貨,且擅自更換產品型號,已構成違約甚至可能涉嫌虛假宣傳。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消費者有權選擇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款,而非被強制接受換貨。
劉宇芬律師提醒廣大消費者,市場監(jiān)管部門以“違法行為不具連續(xù)性”為由不予立案,但若存在欺詐或根本違約,消費者仍可通過民事訴訟維權。大額消費務必保留合同憑證,明確交付時間與產品型號,遇糾紛及時通過法律途徑主張權利。
這場消費糾紛已持續(xù)超過三年,劉女士的13.8萬元資金被占用,既未收到貨物,也未能成功退款。目前,雙方仍處于僵持狀態(tà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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