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公司售毒零食5人被判刑 制售偽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例!2026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fā)布了一起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典型案例。2021年6月至2023年7月期間,劉甲等人先后成立了A公司和B公司,組織生產和銷售含有非法添加物質的梅子、果凍、糖果等食品。劉甲負責購買具有致瀉功能的主原料白色粉末用于食品添加;劉乙負責公司的日常管理,并與劉丙共同保管和分發(fā)使用主原料;劉丙指導工人按一定比例添加主原料;謝某負責B公司的生產;劉丁為劉甲聯絡介紹購買部分主原料。這些人員分工明確,相互配合,通過網絡電商平臺將涉案食品銷售至全國20多個省市。
2022年8月,劉甲得知某被公開打假的食品中非法添加了新型瀉藥雙丙酚丁,與其當時使用的主原料一致,為了逃避查處,他購進了與雙丙酚丁具有相同效果的物質作為新的主原料。公安機關在A公司和B公司扣押和調取了主原料及梅子、果凍、糖果等食品。經檢測,在主原料以及食品中檢出雙辛酚丁或雙環(huán)己甲酰酚丁成分,或兩者均檢出。調查顯示,A公司和B公司生產、銷售非法添加上述成分的食品金額共計2600萬余元。
本案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處罰。
該罪的犯罪客體是復雜客體,包括國家食品安全監(jiān)管秩序和不特定或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權利。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以及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都可以成為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在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明知自己銷售的是摻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并且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fā)生。
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來臨前夕,最高人民檢察院發(fā)布檢察機關依法懲治制售偽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例,其中涉及一起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6-03-15 17:52:18零食中加瀉藥兩公司被查多人獲刑近日,深圳市人民檢察院公布了一起案件。2024年11月,張先生在網上購買了價值789元/盒(24包)的馬來西亞進口“皇家東革阿里咖啡”,飲用后感到頭痛,于是自行將咖啡送檢
2026-03-17 08:27:00男子網上銷售毒咖啡獲刑記者從國家安全部了解,國家安全,不容任何僥幸,更不允許任何私欲的侵蝕。
2025-10-13 07:47:20涉密單位人員竊取專用裝備數百件網售被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