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在半年內累計打賞主播20萬元,丈夫認為妻子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且平臺未盡監(jiān)管責任,將直播平臺訴至法院要求返還充值款。
林先生與程女士是夫妻。林先生發(fā)現,程女士半年內通過個人支付寶向某科技公司運營的在線語音聊天平臺累計充值逾20萬元,還透支了個人信用貸款。充值款全部兌換為平臺“金幣”用于打賞主播,累計打賞3千余次、涉及主播百余人。起訴時,“金幣”已全部消耗完畢。
林先生表示,程女士未經同意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數額巨大導致家庭陷入經濟困境,違背公序良俗,該贈與行為應認定無效;同時他認為主播存在誘導打賞行為,平臺未盡監(jiān)管義務,應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科技公司辯稱,程女士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注冊賬號、確認服務協議及充值打賞均系真實意思表示,應自行擔責。平臺已按約提供技術服務,無誘導消費等違法行為。充值打賞呈現小額、多次、長期特點,未超出一般家事代理權范疇,平臺作為善意第三人應受法律保護。
廣州互聯網法院審理后認為,網絡服務合同合法有效且已履行完畢。程女士自愿注冊賬號、確認服務協議,向平臺充值換取“金幣”,平臺提供虛擬禮物兌換、打賞互動等服務,無證據證明平臺存在違約行為,且“金幣”已全部用于打賞,服務合同已履行完畢。程女士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具備獨立判斷消費行為的認知和能力,自主完成全部操作,行為應認定為自愿實施。林先生稱程女士受主播誘導,但未能提供充分證據,需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此外,平臺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無義務審查款項來源及配偶是否同意,無證據證明平臺或主播明知程女士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而仍接受打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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