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洗拖把墜河身亡家屬索賠91萬二審維持原判!2024年10月,一名老人劉某在河邊洗拖把時墜河,經人救起后不治身亡。隨后,老人家屬將管理該河流的相關單位及街道告上法庭,索賠91萬余元,一審法院駁回了老人家屬的訴訟請求。
事發(fā)于2024年10月26日17時許,劉某肩扛拖把走向無錫市惠山區(qū)某街道一河道臺階,幾分鐘后被人發(fā)現(xiàn)墜河并救起送醫(yī),但最終不幸去世。監(jiān)控視頻顯示,當時天氣為下雨,路面潮濕。
老人劉某的家屬認為,案發(fā)河道臨近居民生活區(qū)域和通行道路,管理部門負有警示義務和管理者責任,應確保河道公共安全。但相關單位未在河道四周設置任何警示標識或護欄,導致劉某不慎跌入河中死亡,構成共同侵權,應承擔連帶責任,并索賠各項損失91萬余元。
一審法院認為,劉某在河邊洗拖把時疏于對自身安全狀況的注意不慎落水,是其最終死亡的直接原因。因此,駁回了老人劉某家屬的訴訟請求。隨后,老人家屬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了老人家屬的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法院認為,案發(fā)石階系從村內公共道路延伸至水邊的自然踏步,該類設施在沿河村落中普遍存在,將其完全封閉或全面改造既超出河道管理者的法定職責,也與鄉(xiāng)村生活實際不相適應。關于臺階濕滑問題,事發(fā)當日為雨天,路面潮濕,此系自然天氣所致,非因管理者維護不當引發(fā)的特殊危險。關于照明問題,事發(fā)時間為傍晚,尚有自然光線,且河道沿岸并非市政道路,無強制性照明設施設置要求。因此,難以認定相關管理單位對河道的管理行為存在過錯。
二審法院還認為,劉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對雨天路面濕滑、河岸與水面落差、涉水活動的潛在危險具有基本的認知和判斷能力。其在不利天氣條件下接近水邊進行清洗活動,自身未盡到審慎的安全注意義務,是導致其落水并最終死亡的直接原因。該損害后果與相關部門對河道的管理行為之間,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老人洗拖把墜河身亡家屬索賠91萬二審維持原判!
近日,福建省長汀縣新橋鎮(zhèn)發(fā)生一起車輛墜河事故,造成5人死亡。據(jù)央視報道,4月6日晚,一輛小型汽車在行駛過程中墜入橋下河道,導致5人不幸遇難
2026-04-07 14:31:56車輛墜河一家三口身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