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按摩后身體不適當天猝死 家屬索賠150余萬。楊某,1960年出生,是某健康管理公司的VIP客戶,經(jīng)常到該公司進行按摩。2024年8月,楊某再次到店按摩后感到身體不適,在店內(nèi)大廳和空按摩間平躺休息,隨后被救護車送往醫(yī)院,經(jīng)搶救無效于當天死亡。經(jīng)鑒定,楊某系猝死。楊某的家人認為該健康管理公司沒有盡到安全保障和審慎注意義務,對楊某的死亡存在過錯,索賠150余萬元。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定,楊某承擔85%的責任;為楊某按摩的一位技師無相關(guān)資質(zhì)、公司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等,酌情承擔15%的責任,賠償楊某家人23萬余元。一審宣判后,該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了一審判決,認定某健康管理公司對楊某的死亡后果承擔15%的責任,駁回其上訴。
據(jù)查明,2024年8月1日下午,楊某在該健康管理公司進行了四項按摩項目:“背+藥”、“中焦+藥”、“腿部+摩奇+藥”、“三排(腹+腹股溝)”。按摩過程中,楊某多次向員工反映身體冷熱問題,并在按摩結(jié)束后表示拉肚子、冒虛汗、胸口悶等不適癥狀。盡管公司員工為楊某提供了水、食物以及休息場所,并為其測量血壓,但在楊某不適癥狀持續(xù)加重且血壓異常的情況下,未能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最終導致楊某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
楊某家人稱,公司員工明知楊某做過心臟手術(shù),在多次為其按摩時未盡到安全警示。楊某在按摩過程中和結(jié)束后多次表達身體不適,但公司均未及時救助。此外,給楊某按摩的工作人員沒有相關(guān)資質(zhì),在每次按摩前也沒有告知任何風險。
法院認為,楊某作為成年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應對其自身健康安全負主要責任。尤其在自身心臟曾做過手術(shù)的情況下,更需要高度注意。楊某在察覺身體不舒服時既未主動聯(lián)系家屬,也未撥打急救電話,寄希望通過休息恢復身體狀況,最終導致猝死發(fā)生。鑒于上述情況,楊某需自行對其死亡后果承擔85%的責任。
某健康管理公司在履行安全保障義務過程中存在瑕疵:事發(fā)時,按摩技師于某不具備相關(guān)資質(zhì)。于某在接受公安機關(guān)詢問時亦表示事發(fā)時沒有獲得技師的相關(guān)資質(zhì)資格。此外,公司在得知楊某身體不舒服時,未能引起足夠警覺并做好應急措施。綜合考慮,一審法院酌定某健康管理公司對楊某的死亡后果承擔15%的責任,賠償23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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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30 13:28:15官方通報初中生在校體測倒地后猝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