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73歲的老人董某乙曾在2024年患過腦梗,經治療后有所好轉,但走路仍然顫顫巍巍。2025年2月13日,其兒子董某將他送往縣城某老年公寓試住一天。雙方沒有簽訂托養(yǎng)合同,董某也沒有交押金。上午10時,護工給老人換了干凈床單,送來藍格睡衣。董某把父親的降壓藥及隨身衣物擺放好,跟老人叮囑了幾句,向前臺打招呼“有事打我電話”后便離開。
食堂送了午餐,董某乙胃口很好。17時許,董某乙從餐車上要了饅頭、南瓜粥和炒菜。17時25分,他吃完飯后起身到室外小步慢走。18時05分,二樓巡房的護理員小高發(fā)現老人趴在走廊長椅上,臉朝下,屁股微撅。她以為老人犯困,輕聲喊:“董爺爺,回屋睡吧。”老人抬頭,含混地說“頭暈”,又低頭欲睡。小高扶他回房,并為其測量了血壓。因血壓較高,小高緊急聯系董某,并安頓老人平躺在床上休息。
董某接電話后,立刻騎電動車趕往老年公寓。18時40分,小高再次查房,發(fā)現董某乙嘴唇發(fā)紫,胸口劇烈起伏,喉嚨“咯咯”作響。小高嚇壞了,又撥打電話給董某:“你爸好像喘不上氣!”5分鐘后,董某沖進房間,只見父親瞳孔散大,嘴角流出的白沫中還有饅頭渣。他立即用海姆立克法按壓,一連十幾次,老人毫無反應。董某吼著讓護工撥打122。19時07分,急救醫(yī)生宣布老人臨床死亡。死亡醫(yī)學證明(推斷)書載明:猝死。
泗縣公安局連夜勘驗:尸體口腔見食物殘渣,下頜青紫,腹部臍周3厘米×2厘米擦傷,右小腿點狀表皮剝脫。法醫(yī)分析意見為:不排除“胃內容物反流堵塞氣道”導致窒息。在民警協(xié)調下,老年公寓先行墊付4萬元。
2025年4月21日,董某將老年公寓告到泗縣人民法院,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共計54.7695萬元。一審開庭時,董某訴稱,雖然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合同,但托養(yǎng)關系已經事實上成立。事發(fā)當天上午交付老人,院方安排房間、發(fā)放用品、提供三餐,已履行主合同義務。至于當天沒有商定價格,主要是遵循行業(yè)習慣,即先評估護理等級再收費,而不是“免費托管”。老年公寓未盡到安全保障、護理、救助三重義務。院里無駐點醫(yī)護,護理員沒學過基本急救法;值班人員發(fā)現董某乙“走路搖晃、尿不濕全濕”后,僅作了記錄未進行干預。院方在危急時刻先找家屬再撥打120,錯過“黃金四分鐘”,直接導致當事人窒息不可逆。
董某提交了警方筆錄、120接診單以及監(jiān)控視頻等證據,均指向“食物堵塞氣道”。他認為,若院方第一時間采取拍背、摳喉、海姆立克急救法,哪怕只是讓老人側臥保持氣道開放,也不至于讓老人在20分鐘內走向深度昏迷。老人的死因與老年公寓的過錯存在高度蓋然性因果關系。
老年公寓辯稱,董某將其父親送來時,既沒有簽訂書面合同,也沒有在口頭上確定董某乙正式入住。根據董某“試住”的意思表示,老年公寓當天對董某乙僅僅是“臨時照看”。同時,董某乙當天未支出任何費用,沒有交付必需的生活用品,且未告知董某乙的腦梗病史,因此,對董某乙的“臨時照看”行為,實質為“善意施惠”,不應強加院方的責任。老年公寓還提出,發(fā)現異常后,護工兩次通知家屬是遵照董某“有事先打我電話”的口頭指示。護工并非醫(yī)護人員,無權也無能力判斷是否需要急救,擅自施救反而可能擔責。此外,董某乙死亡原因不明,“猝死”屬醫(yī)學推斷,由于董某不同意做尸檢,不能排除其父親系心源性、腦源性猝死。警方勘驗記錄僅描述“口腔食物殘渣”,并未認定窒息。原告未能舉證被告行為與死亡存在直接因果關系。
庭審調解時,董某提出將賠償訴求降至30萬元,老年公寓表示只能在先行墊付4萬元的基礎上,再補1萬元。因雙方差距過大,調解失敗。
一審法院認為,即使在董某乙體驗入住的情況下,老年公寓仍負有一定安全保障義務。工作人員在發(fā)現董某乙身體出現異常反應后,應及時采取急救措施并撥打120急救電話聯系專業(yè)醫(yī)療人員進行救治等適當措施,避免損害進一步擴大??紤]到老年公寓未收取任何費用、董某乙入住當天即死亡及老年公寓對董某乙實際照料情況,法院從公平的原則出發(fā),認為老年公寓應適當承擔賠償責任。2025年7月23日,泗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老年公寓酌情賠償董某4.5萬元,扣除其先行墊付的4萬元后,還應賠償5000元。
一審宣判后,董某、老年公寓均向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認為,董某乙被接收并安排住宿、餐飲、護理,雙方已形成“事實上的臨時看護關系”,老年公寓負有保障人身安全的法定義務,不因未簽合同、未收費而免除。老年公寓工作人員雖非醫(yī)護人員,但面對老人明顯異常(頭暈、步態(tài)不穩(wěn)、嘴唇青紫),僅被動等待家屬,未及時撥打120,亦未進行任何基礎急救,違反了《養(yǎng)老機構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存在過錯。綜合考慮試住時間極短、未收費、未尸檢、雙方過錯大小,一審法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條公平原則,酌定老年公寓賠償金額4.5萬元,并無明顯失衡,予以維持。2025年10月29日,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落槌,駁回董某、老年公寓的上訴,維持原判。
養(yǎng)老行業(yè)屬于高風險公共服務行業(yè),無論收費與否,只要開門接收老人,安全保障義務即伴隨而生。托養(yǎng)老人時,家屬應及時告知對方老人健康狀況,一旦發(fā)生悲劇,應配合查明死因,如此才能在不幸降臨時厘清各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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