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通過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了一例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的二審民事判決書。案件涉及惠州兩名未成年女孩溺亡事件,父親伍某甲要求賠償270萬余元。2026年4月22日,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了伍某甲的全部上訴請求,維持原判。被告潘某甲需在判決生效后5日內向伍某甲賠償喪葬費約9.2萬元。

2024年7月23日下午4點左右,潘某甲與伍某乙、伍某丙及鐘某甲、鐘某乙相約游泳。盡管明知四人不會游泳,潘某甲仍在沒有攜帶任何救生設備的情況下,駕駛小汽車搭載他們到龍門縣龍?zhí)镦?zhèn)黃珠洞村麻布村電站水庫游泳。到達后,潘某甲與四人在攔水壩處吃零食、閑聊,隨后帶領四人到水域內潑水戲水。期間,伍某乙、伍某丙等四人游向深水區(qū),因不熟水性發(fā)生溺水。潘某甲立即進行施救,救出鐘某乙后繼續(xù)尋找伍某乙和伍某丙,但因體力不支未能成功救援,最終導致伍某乙(15歲)和伍某丙(13歲)溺水身亡。
2025年1月16日,潘某甲因犯過失致人死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伍某乙、伍某丙的父親伍某甲將潘某甲、龍門縣某站及經營者朱某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賠償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喪葬費等共計270萬余元。
一審法院廣東省龍門縣人民法院認為,潘某甲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明知未成年人不會游泳且未攜帶救生設備,帶其四人到禁止游泳的水域游泳,并在戲水時做出危險動作,導致伍某乙、伍某丙溺水身亡,對此事故具有明顯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伍某乙、伍某丙在事故發(fā)生時分別為15歲和13歲,應當認知和預見到下水戲水的危險性,由此產生的風險應由其二人及其監(jiān)護人承擔。伍某甲作為法定監(jiān)護人,疏于對兩人的教育和管理,也應承擔監(jiān)護不力的責任。法院還指出,該水域主要供蓄水發(fā)電使用,離居民區(qū)較遠,并非公共場所,某站已設立警示牌,盡到了管理職責,故不應承擔責任。結合各方過錯程度,法院酌定潘某甲承擔70%的責任,伍某甲承擔30%的責任。
一審法院判決潘某甲賠償伍某甲喪葬費91992.6元,駁回其他訴訟請求。伍某甲隨后向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查明事實與一審一致,認為一審法院的判決并無不當,最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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