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歲的崔某因鄰居家多年前搭建的羊圈擋路等問題與鄰居李某一家發(fā)生爭執(zhí),隨后雙方發(fā)生互毆。沖突第二天,崔某被發(fā)現(xiàn)自縊于鄰居家門口。崔某的家屬將李某一家告上法庭,認為是鄰居導致崔某心理崩潰而自縊,并提出了46萬余元的索賠。一審法院駁回了訴訟請求后,家屬提起上訴。
內蒙古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崔某家屬上訴,維持原判。根據(jù)判決書,一審法院認定事實為,崔某與李某是鄰居,李某2016年搭建羊圈養(yǎng)羊,致使道路通行不便,導致崔某家排水不通。2024年6月24日下午,崔某通知村干部到場解決糾紛,但協(xié)調未果,兩家發(fā)生沖突并互毆。期間崔某還撿起地上石塊將李某的后腦打傷。次日凌晨,崔某被發(fā)現(xiàn)自縊死亡于李某家門口外,公安機關出具的《公民死亡證明書》和《調查意見告知書》認定,崔某自縊排除刑事案件,屬于非正常死亡。
一審法院認為,崔某的自縊身亡系其主觀故意追求的結果,而不是與李某發(fā)生矛盾沖突導致的必然結果。雖然崔某自縊身亡令人痛惜,但李某不存在法定的擔責情形,因此對崔某家屬要求李某賠償各項損失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崔某家屬不服提起上訴,稱前一天的爭吵過程中,李某一家不顧死者78歲高齡且身患重病的情況,不斷言語刺激、辱罵、指責等不當行為直接導致崔某情緒崩潰、心理承受能力達到極限,最終選擇自殺。李某一家的言行具有明顯過錯,且該過錯行為是誘發(fā)死者自殺的重要原因,二者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
二審法院審理指出,民事責任的承擔應當符合四個構成要件:存在加害行為、發(fā)生了損害事實、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具有因果關系、行為人存在過錯。具體到本案,二審法院認為,李某與崔某因鄰里糾紛出現(xiàn)矛盾發(fā)生肢體沖突,雙方僅輕微受傷,雖崔某在發(fā)生沖突后自縊身亡,但從一般人的注意義務來看,李某不可能預見普通的鄰里糾紛會導致崔某選擇自縊身亡。崔某的自殺行為屬于異常介入因素,與鄰居一家發(fā)生矛盾沖突沒有必然的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因此,本案不符合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
二審法院表示,崔某的死亡令人惋惜,也提示鄰里之間應真誠相待,和睦共處,少一些計較,多一分體諒,遇事冷靜、保持平和心態(tài),以合理合法方式妥善化解鄰里矛盾,避免矛盾激化后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
1月16日下午4點左右,一位老人在經(jīng)過武警廣西總隊賀州支隊某中隊營區(qū)門前時突然暈倒,意識模糊且呼吸微弱。正在執(zhí)勤的上等兵楊雙龍立即通過無線電向中隊值班室報告情況
2026-01-21 19:08:28老人營區(qū)門口暈倒武警救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