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副局長手持身份證公開舉報:辦案人員篡改偽造證人筆錄 出獄后持續(xù)申訴引發(fā)關注。2024年,云南鎮(zhèn)雄縣公安局原副局長汪劍武因受賄罪和玩忽職守罪被判四年有期徒刑。出獄后,他堅稱自己無罪并持續(xù)申訴,但目前暫無進展。2026年1月,汪劍武手持身份證在社交平臺實名舉報鎮(zhèn)雄縣信訪局局長李某國和縣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委員會副主任李某,引發(fā)廣泛關注。
汪劍武解釋說,他獲刑后繼續(xù)舉報的原因是調取部分同步錄音錄像后發(fā)現(xiàn),當初辦案人員李某國、李某制作的證人詢問筆錄存在明顯的篡改和偽造問題。令人不解的是,這兩人不但未受到追責,反而逐步升職。

2020年7月2日,時任鎮(zhèn)雄縣公安局副局長、掃黑除惡偵查大隊大隊長的汪劍武被采取留置措施,同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綏江縣檢察院對他提起公訴,綏江縣法院于2021年9月13日作出一審判決,汪劍武不服上訴。2022年12月28日,昭通市中院以“原判決認定部分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為由將案件發(fā)回綏江縣法院重審。2024年3月13日,綏江縣法院認定,2017年商人梁某明被游某追砍一案使汪劍武與梁某明相識交好。2019年起,汪劍武多次以借之名收受梁某明財物共計127.9967萬元,并為其追討債務及孩子落戶提供幫助。此外,汪劍武在擔任鎮(zhèn)雄縣公安局打黑大隊大隊長期間,對吳某忠等人涉嫌多起犯罪行為未作為涉黑案件偵辦,也未跟蹤督辦到位。在他任副局長主持和分管打黑大隊工作期間,該案久拖不決,團伙成員再次實施違法犯罪行為,被害人多次反映后,法院最終判決該案為惡勢力犯罪團伙,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法院據(jù)此以受賄罪、玩忽職守罪判處汪劍武四年有期徒刑。汪劍武不認可判決結果,提起上訴,但2024年12月23日,昭通市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出獄后,汪劍武公開舉報,稱這是無奈之舉,因為提交的相關違法違紀線索有關部門均未調查反饋。在舉報視頻中,他指控李某國、李某此前辦案時濫用職權,存在偽造及系統(tǒng)性虛假記錄等違法行為,涉嫌濫用職權罪和偽證罪。汪劍武說,他被留置以后,因認為辦案人員調查程序違法,先后舉報了多名辦案人員,其中秦某、朱某已經被判刑。李某國、李某也是辦案人員,“他們?yōu)椴樘幬遥鄹牧嗽儐枌ο罅耗趁鞯墓P錄。”
對于被舉報的秦某和朱某,昭通市昭陽區(qū)法院查明,2020年3月,秦某在辦理汪劍武案時,未經領導批準,擅自讓非審查調查組工作人員朱某泄露案情并對證人宋某等人進行調查取證,朱某還收了宋某現(xiàn)金20000元。最終秦某、朱某分別因相關罪名被判處一年零二個月、兩年零二個月。昭通市中院在汪劍武案的《刑事判決書》中提及,朱某雖在部分證人取證時打過招呼,但本案還有其他辦案人所取的證人證言。
關于李某國、李某偽造證據(jù)一事,汪劍武提供了《同步錄音錄像法律意見書》,指出3份詢問筆錄中有17處與同步錄音錄像不一致。例如在2020年8月18日和19日的詢問筆錄中,梁某明在筆錄中的表述與同步錄音錄像中的原話大相徑庭,筆錄中梁某明稱因汪劍武是副局長等原因才借錢、送財物,但同步錄音錄像中并非如此。汪劍武解釋梁某明先后做了12次筆錄,僅有3份調出同步錄音錄像,其他都被覆蓋,他認為這是偽證罪。梁某明也表示很多沒說過的話出現(xiàn)在筆錄里,他借錢給汪劍武是親戚間幫襯,且汪劍武并未如筆錄所說給予他保護。汪劍武的代理律師指出,梁某明是關鍵證人,筆錄與同步錄音錄像不一致是事實,且辦案機關很多同步錄音錄像未拿出。法院在二審判決書中雖稱排除不符筆錄內容后可采信證人庭前證言,但汪劍武認為,即便自己有罪,辦案人員篡改筆錄也應被追究責任,他要求昭通市相關部門介入調查處置。
汪劍武表示,司法層面他將繼續(xù)向上級法院申訴,同時堅決要求對辦案人員篡改筆錄的行為進行責任追究。據(jù)紅星新聞此前報道,昭通市紀委監(jiān)委稱,汪劍武的舉報事項已被受理,目前尚未作出結論性回復。
2026年1月20日,云南昭通市鎮(zhèn)雄縣公安局原副局長汪劍武再次向昭通市紀委市監(jiān)委寄送材料,舉報該縣信訪局局長李衛(wèi)國檔案涉嫌造假等多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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