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可怕的是,陳先生還稱,明星發(fā)微博廣告的報酬很多都不上稅,包括商演、代言等一些活動都沒有上稅。
他們一般是通過做“大小合同”,實際報酬600萬元,稅是10%,就是60萬元,但很有可能明星只簽100萬的合同,稅金就只有10萬,一下就逃了不少稅。
扒姨太覺得,明星的收入高,這是眾所周知的,在這個市場經(jīng)濟環(huán)境下,或許也無可厚非。
只是作為公眾人物,拿了這么多的錢,首先就得起好帶頭作用,如果讓自己的粉絲買自己推薦的產(chǎn)品,卻不試用,是很不負(fù)責(zé)的表現(xiàn)。而偷稅漏稅,就更是知法犯法。
這次卓偉的爆料,你們怎么看呢?
最后,附上全明星探曝出的明星商演報價表,你們覺得這個報價真實嗎?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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