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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辱華議員游蕙禎梁頌恒被取消議員資格 上訴失敗(2)

2016-11-30 10:00:13    環(huán)球時報  參與評論()人

相關(guān)詳情:香港“辱國議員”就被取消議員資格案上訴失敗

  【觀察者網(wǎng)綜合】據(jù)香港東網(wǎng)報道,“青年新政”成員游蕙禎及梁頌恒因在立法會宣誓時辱華宣“獨”,早前被香港高等法院裁定宣誓無效及取消議員資格。兩人隨后提出上訴,上訴庭上周聽取各方陳詞后,今早(11月30日)高等法院頒發(fā)判詞,駁回兩人上訴,維持取消兩人議員資格的決定,并須支付全部上訴費用。

  維持取消兩人議員資格,意味立法會本周五(12月2日)可以宣布兩人議席出缺,選管會隨后可安排補選。游梁二人將于中午回應今日的裁決。

  據(jù)香港電臺報道,兩人的代表律師說會研究判詞,決定下一步行動。

  據(jù)香港商業(yè)電臺報道,梁頌恒和游蕙禎今早并沒到庭,梁頌恒回復電話采訪時表示“無可奉告”。

  判詞提到,釋法解釋《基本法》第104條起初的真正意思,其生效日期為1997年7月1日,故適用于所有案,《基本法》第158(3)條所訂明不適用的情況除外。釋法對香港法院具有約束力。

  此外,判詞指出,上訴庭沒有司法權(quán)去處理釋法是否企圖修法故失去約束力這個問題。法院具有憲法權(quán)力和責任就立法會議員是否已履行憲法規(guī)定,及不履行規(guī)定的后果作出審判,上訴方堅稱的“不干預原則”不適用。監(jiān)誓者的看法對法庭可具證據(jù)價值,但并無法律約束力。

  香港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在聆訊結(jié)束時曾表示,如任何一方提出上訴至終審法院,法庭會在上訴庭頒下判詞后第二日開庭處理。

 香港辱華議員游蕙禎梁頌恒被取消議員資格 上訴失敗

 梁頌恒與游蕙禎

  張舉能法官此前在庭上指出,釋法已成為香港法律一部分,與終院具約束力的判決無分別,法院需要跟隨,法院甚至不用看香港本地法例《宣誓及聲明條例》,只須看這次釋法。上訴庭副庭長林文瀚也表示,這次釋法指出議員拒絕宣誓即喪失議員資格,事件涉及立法會議員的憲制責任,法院有權(quán)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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