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要素:“喬丹”案4大爭議
爭議一:“喬丹”商標是否與邁克爾·喬丹對應?
2012年,邁克爾·喬丹以“喬丹公司”爭議商標的注冊損害其姓名權等為由,向商評委提出撤銷爭議商標的申請,但商評委裁定爭議商標予以維持。邁克爾·喬丹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該院判決維持商評委裁定。
此后,邁克爾·喬丹又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但上訴被駁回。2015年,邁克爾·喬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喬丹”商標
一直以來,本案的爭議焦點之一就是,“喬丹公司”注冊的“喬丹”、“QIAODAN”等商標是否會與邁克爾·喬丹本人產生直接聯想,是否損害其姓名權。
26日的庭審中,邁克爾·喬丹的代理人以包括大量新聞報道在內的材料為證,強調中文“喬丹”指代的就是邁克爾·喬丹,中文喬丹和對應的拼音作為邁克爾?喬丹的姓名標識,應該受到法律保護。
但這一觀點遭到了“喬丹公司”反駁,其代理人稱,“我們提交了相關證據說明中國有4200多位喬丹。喬丹也被廣泛應用于企業(yè)字號中,通過中國組織代碼機構查詢,中國企業(yè)字號里帶喬丹的企業(yè)有上百家,喬丹被廣泛應用在企業(yè)字號中,最早的企業(yè)已經在申請人成名之前就有?!?/p>
“喬丹公司”方面認為,“Jordan”在外國是一個普通的姓氏,很多新聞媒體中用喬丹來指代英國一位非常有名的女明星,還有美國辦公廳的主任,以及NBA其他球員等,中文包括拼音喬丹無法與邁克爾·喬丹建立一一對應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