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昀:如果真的是讓我偽造現(xiàn)場的話,這些血衣、指紋、足跡都還存在,怎么偽造現(xiàn)場?稍微有點常識的人他也不可能把作案的衣服和腳印不處理了就走了,那何來偽造呀?
客觀證據疑點重重 法院卻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
在2014年山西省高院認定董昀有罪的二審裁定書中,法院查明董昀偽造現(xiàn)場的犯罪行為主要是處理現(xiàn)場的痕跡、兇器、血衣等。
山西高院的終審裁定書在第一組證據中就列舉了案發(fā)現(xiàn)場“門庭西南角有一帶血的拖布”,并且認定,董昀在兇手殺人后為了破壞現(xiàn)場,曾經用這把拖布擦拭了地上的血跡和腳印。

董昀:判決書認定我們在偽造現(xiàn)場的時候用墩布把地下的血跡給拖了,二審開庭時候不是閱讀過一個鑒定書嗎,墩布上說是連人類基因都沒有,何來血跡?
這就是董昀所說的二審開庭時閱讀過的鑒定書。 這是在2004年,案發(fā)一年后,由山西省公安廳做出的技術鑒定。這個鑒定涉及當時從兇案現(xiàn)場提取的一把拖布,警方送檢時描述這把拖布上“有血痕少許”,山西省公安廳后來對拖布的鑒定結論是:拖布上未檢見人類基因型。未檢出人類的基因型意味著,檢驗沒有得到人類遺傳標記的遺傳特征,因此就沒法兒拿這些遺傳特征跟受害人的遺傳標記的遺傳特征進行比對。換句話說,這次檢驗并沒有在拖布上檢出死者馬朝暉的血跡。而在山西省高院的終審裁定書上,認定董昀用拖布擦拭腳印和血跡的證據只有被告人的口供。

董昀口供

李文浩的口供
從1979年以來的刑訴法就有這樣的規(guī)定,叫做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沒有其他證據,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并加以處罰。
洪道德,中國政法大學刑事訴訟法學教授,馬朝暉被殺案一審宣判之后就開始跟蹤關注案件審理的進展。

洪道德:證據不能自我證明真假,一定要有一個事實,至少要有兩個證據,才能夠構成相互印證,通過證據之間的相互印證來指向一個事實,那么這個事實才能夠變成我們法律上能夠認定,能夠采納的一個事實,這是證據學上基本的原則和原理。
值得一提的是,對于這起殺人案,公安機關始終沒有找到兇器的下落,而董昀和李文浩的口供對兇器的下落有著不同的說法,并且,他們兩人的說法同時出現(xiàn)在了山西省高院的終審裁定書中。

董昀:兇器的去向,當時他們讓我做有罪證供的時候,我做的是李慧、李文浩給了我,我把衣服燒了,把兇器扔到河灘了,李文浩做的是他把兇器拿走,扔到工地給埋了。
雖然指控董昀犯罪的客觀證據疑點重重,但是,法院認定這些證據和董昀等人的口供以及證人證言相互印證,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所以,2014年,山西省高院終審裁定董昀犯包庇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