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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今年前11月1114人涉校園欺凌被批捕(2)

2016-12-29 02:30:35    京華時報  參與評論()人

據史衛(wèi)忠介紹,目前,國際公約對于如何界定校園欺凌也沒有統(tǒng)一標準。從國外的立法經驗來看,為了有效解決校園欺凌問題,一些發(fā)達國家通過專門立法對校園欺凌予以明確界定。如美國約有40多個州頒布了《反欺凌法》,把欺凌和其他的騷擾區(qū)分開來,對于“欺凌”的界定范圍也是逐步擴展:最初認定為欺

凌行為僅限于身體傷害的暴力事件,后來逐漸擴展到精神上的貶低行為(如吐口水、拍裸照等)以及語言暴力行為(如辱罵、口頭威脅和在公眾場所故意嘲笑他人殘障、種族、性別、性取向、宗教信仰等),近年來還包括網絡上的辱罵、攻擊或披露同學隱私等行為。國外關于校園欺凌的定義,對中國將來從法律上界定校園欺凌和暴力很有參考價值。

史衛(wèi)忠介紹說,根據校園欺凌和暴力行為嚴重程度,可以分為違規(guī)、違法行為和刑事犯罪。校園欺凌和暴力達到一定嚴重程度涉嫌犯罪的,可能適用的有多個具體罪名,如故意傷害、尋釁滋事、聚眾斗毆等。檢察機關在辦案中,是根據案件事實,包括行為人

的主觀故意、客觀行為、情節(jié)和危害后果等方面,按照法定標準來認定校園欺凌和暴力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何種犯罪。如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學生使用輕微暴力或者威脅,強行索要其他學生隨身攜帶的生活、學習用品或者錢財數量不大,且未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不認為是犯罪。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學生出于以大欺小、以強凌弱或者尋求精神刺激,多次對其他學生強拿硬要,擾亂學校及其他公共場所秩序,情節(jié)嚴重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對于發(fā)生在在校未成年學生之間實施的嚴重欺凌、暴力行為涉嫌犯罪的,檢方會依法處理,尤其是對于性質和情節(jié)惡劣、手段殘忍、后果嚴重的,會堅決依法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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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不滿14周歲如何管束?

史衛(wèi)忠表示,對于不滿14周歲的涉罪未成年人如何實施有效管束,是目前社會比較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檢察機關在辦案中,對實施嚴重危害社會行為,但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會嚴格按照刑法規(guī)

定,會同公安機關責令其監(jiān)護人嚴加管教,必要時交由政府收容教養(yǎng)。

史衛(wèi)忠認為,目前我國對這一類未成年人干預矯正還存在法律規(guī)定過于原則、特殊學校發(fā)揮作用有限、缺乏有效矯正手段等問

題。今后,將加強研究,與其他部門一起積極推動相關制度的完善,對刑法落實制定相應細則,另一方面也要推動完善立法,健全完善對此類未成年人的矯治干預措施和相應司法程序,以有效解決問題。

■案例

1.2015年3月至6月,周某飛(16周歲)、盧某(15周歲)、劉某西(15周歲)、周某浪(15周歲)、劉某浪(15周歲)、牟某余(15周歲)等6人因沉迷網絡,在無錢上網的情況下,共謀搶劫其他學生的財物。其后,6人多次采取語言威脅、持刀威脅、甩棍毆打、搜身等方式,在重慶3所中學附近及網吧周邊搶劫過往學生的財物。周某飛和盧某被法院以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

2.今年2月,浙江一民辦寄宿學校16周歲的小李,因校園瑣事,糾集他人對小王(女,13周歲)實施了聚眾猥褻行為(其他三名侵害人因未滿16周歲沒有追究刑事責任,另行處理)。由于手段較重、情節(jié)惡劣,導致小王出現精神異常并轉學,且抗拒心理治療。

3.16歲的男生段某系四川省某高中學校學生,因在學校被他人強行收取“保護費”,萌生了成立“地下

學生會”收取“保護費”的念頭。段某以保護自己和朋友為名,糾集在校學生、社會閑散青年共30余名,成立“地下學生會”。段某還制定了管理規(guī)章,對成員進行了分工。為籌集組織經費,段某安排人員在網上低價購買香煙后,采用暴力、威脅的手段,以5元一支的價格強行向同學出售,使“地下學生會”逐漸演變成為強買強賣、打架斗毆、收取“保護費”的校園欺凌團伙。

(責任編輯:馬少騄 CN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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