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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收玉米獲刑農民:最好新年禮是判我無罪(1)

2017-01-01 16:40:41    四川在線-華西都市報  參與評論()人

原標題:收購玉米獲刑農民王力軍:最好新年禮是判我無罪

原本用來致富的脫玉米機,只能躺在院子里睡大覺。這是封面新聞記者2016年7月7日拍攝的照片。時隔近半年,王力軍仍留著這臺玉米機,期待被判無罪,能夠重操舊業(yè)。

原本用來致富的脫玉米機,只能躺在院子里睡大覺。這是封面新聞記者2016年7月7日拍攝的照片。時隔近半年,王力軍仍留著這臺玉米機,期待被判無罪,能夠重操舊業(yè)。

封面新聞記者 梁波

“最好新年禮,是判我無罪!”

2017年1月1日,作為“高墻外服刑犯”,王力軍向封面新聞(thecover.cn)記者證實,2016年12月29日,接內蒙古巴彥淖爾市中院通知,當天下午,他在該院拿到最高法再審決定書。至于具體再審開庭日期,法院尚未最終確認。

2016年4月5日,家住巴彥淖爾市臨河區(qū)白腦包鎮(zhèn)永勝村十組的王力軍,因販賣玉米涉嫌非法經(jīng)營案,臨河區(qū)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王力軍犯非法經(jīng)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二萬元。退繳非法獲利6000元。

此判決生效后,引發(fā)社會關注。封面新聞于2016年7月7日曾以《探訪販賣玉米獲罪農民:干這行的上千人都沒有證啊》為題,予以深度報道。2016年12月31日,最高法院通過官方微博發(fā)布再審此案指令時指出,王力軍的收購玉米行為,沒有破壞糧食流通的主渠道。近年來,我國糧食連續(xù)多年增產增收,全國不少地方,尤其是農業(yè)相對發(fā)達的省份,存在著大量的糧食經(jīng)紀人無證從事糧食收購現(xiàn)象,雖然這種行為具有一定行政違法性,但客觀上促進了國家對糧食的收購,減輕了糧農賣糧負累,在一定程度上激發(fā)了市場活力。

從2015年2月15日被臨河警方傳喚,到2016年12月最高法被指令再審,一年零十個月時間之后,王力軍終于可以挺起胸膛說:“我販賣玉米,不是犯罪!”如果再審判決自己無罪,王力軍表示:我將重操舊業(yè),畢竟這個行當,不僅可以養(yǎng)家糊口,還可以幫農民。

沒想到

收購玉米也被判刑

販賣玉米屬于非法經(jīng)營罪!在收到警方拘捕令后,王力軍反復強調一句話:“干這行的,有一千多人,都沒有證啊。我這樣做,除了賺點差價,還可以讓農民省事,其實幫了農民,怎么就成了非法經(jīng)營?”

時間回到2015年2月15日,王力軍收到了巴彥淖爾市臨河區(qū)公安局的傳喚。案由系沒證從事糧食收購行為,涉嫌違反非法經(jīng)營罪。盡管王力軍向警方自首,并退繳了所謂非法所得6000元,2016年4月5日,臨河區(qū)法院還是以王力軍販賣玉米犯非法經(jīng)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二萬元。

據(jù)一審判決書,法院認為,王力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未經(jīng)糧食主管部門許可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頒發(fā)營業(yè)執(zhí)照,非法收購玉米,非法經(jīng)營數(shù)額21萬余元,數(shù)量較大,其行為構成非法經(jīng)營罪。檢方指控,法院予以支持。鑒于王力軍案發(fā)后主動到公安機關自首,主動退繳非法所得,根據(jù)《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四)項,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遂作出了前述判決結果。

判決結果下來后,王力軍不打算上訴。因為是緩刑,王力軍不用去坐牢房。他說,“這樣我就滿足了。上訴,不知道還要花多少錢。這次這個事,我不僅把掙的6000元上繳了,還被罰了兩萬元,還有活動費用,前前后后,總共花了好幾萬,我得種10年的玉米才掙得回來。所以,算了吧,認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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